“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是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处在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调处各种复杂纠纷案件的前沿阵地,维护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而“调解优先、和谐执法”,作为一项理论性很强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原则,既是与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结合非常紧密的科学办案方式和方法,又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不二良方。模范法官陈燕萍在审判实践中身体力行“调解优先、和谐执法”的科学办案方法,成为全国法官学习的光辉榜样。
“调解优先、和谐执法”集中体现了人民法官的爱民情怀。法官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关系,法官必须以人民群众为根本,以“司法良知”为根基,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己任。人民法官的爱民情怀,是以“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为警钟,对下层民情的体恤,是对人世间的不幸、苦难甚至灾难深刻理解后的慈悲和大爱。模范法官陈燕萍是“调解优先、和谐执法”科学办案方法的典范,她在执法过程中以真心和真情对待打官司的老百姓,切切实实为他们排忧解难。对以“小敏”为代表的困难群体慈母般的无私救助,对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不厌其烦,苦口婆心的耐心调解,无不折射出人民法官对群众的深厚情感。陈燕萍法官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和坚忍不拔的毅力,使扭曲、变形甚至分裂的社会关系,重新回归到法治、理性的和谐状态,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既是济世救人的良善之举,更是修复被纠纷损坏社会关系的美好过程。我们要像陈燕萍法官那样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对人民群众常怀慈良、悲悯、宽容、厚重的感恩情怀,不辜负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殷切期望和重托,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完成历史赋予当代法官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调解优先、和谐执法”的本质特征是“惠民”。因为调解本身并不是法官直接行使司法裁判权,而是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能动服务意识。“调解优先,和谐执法”需要法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心系百姓,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像模范法官陈燕萍那样把“爱民”情怀自觉转化为公正司法的“惠民”行动,把审判工作当成“惠民”工作用心去做好,不断提升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亲和力,把群众最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作为法官全力要办好的具体案件,力争实现“案结事了”,把人民最反感的“衙门”作风和习气作为法官要全力整改的重点问题,做到清正廉洁,同时积极开展“送法律到农村、社区、校园”活动。调解案件时耐心细致,从“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杯热茶”做起,用爱心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细心倾听涉诉群众意见,及时行使法官释明权,充分发挥判前提示作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涉诉群众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和温暖。
“调解优先、和谐执法”核心是把“钢性”的法律规定和“柔性”的执法行为最完美结合。很多民、商事案件如果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对法官来说可能会省心、省力,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一场官司十年仇,两造从此结冤仇”,不利于恩怨的彻底化解。陈燕萍法官深知其理,所以她能在办案过程中不辞辛苦,任劳任怨,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力求化解“恩怨”解开“心结”。我们作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要像陈燕萍法官那样,面对每一起纠纷案件,既要“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还要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更要寻求化解矛盾的关键点”,善于运用群众 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力争实现“案结事了”,这样,人民群众就会对我们的审判工作做出满意的评价。
“调解优先、和谐执法”是对我国传统纠纷解决文化的传承、弘扬和发展。中华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理念是“以和为贵”、“息事宁人”,自古以来,调解一直是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历史上的乔太守看似“乱点鸳鸯谱”,其实是调解能力超强,对人情世故把握准确,能在须臾间化解复杂矛盾的调解高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法院,也开创了以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当代模范法官陈燕萍更是用实际行动传承、弘扬和发展着中华民族优秀的纠纷解决文化,她审理的三千多件案子,调解率高达百分之七十,她耐心细致、情真意切地做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正如陈燕萍所说,“调解优于判决,信服胜过屈服”,一语道破了调解作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时期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巨大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陈燕萍法官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文化的实践者、传播者。我们要像陈燕萍那样在审判实践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协商解决纠纷,让调解方案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消除恩怨,着力化解矛盾,修复被纠纷损害了的社会关系,通过“和谐执法”,力争实现“案结事了”。让调解这种古老而鲜活、传统而珍贵的纠纷解决文化,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而发扬光大,世代传承。
秦瑞林 王周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