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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案《辩护词》所引起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3-20    作者:薛群英律师
由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案《辩护词》所引起的思考
                        
    广东省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克东,因为六年前曾经将“沈阳毒贩集团”的两名“头号人物”“从看守所里‘捞’了出来” ,并收了100万元的费用,引起了“沈阳公安系统大地震” ;之后,马克东则于2006年10月20日,在律师事务所被辽宁营口市公安局警察带走。警方称,马收取宋鹏飞的100万律师费是“诈骗”所得。
    之后,马克东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从“联合律师网”上发表了《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就马克东案致全国律师同行的公开信》,公开为马律师“鸣冤”和“声援” ;全国律协则考虑此案的判决结果会对全国律师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邀请国内多位著名法学专家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确有违规、违纪之处。据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等15名专家学者参与了论证(见《全国律协认为律师马克东向毒枭索百万无罪》文)。
    案件的特殊性和参与者身份的权威性,使本案在我国法学界、律师界乃至政法系统引起轰动。因此,马克东律师的罪与非罪、控辩双方的观点则理所当然地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马克东被控诈骗案的辩护律师及其辩护词当然也成为律师界和本案控方关注的焦点!
    处于对案件的关注和抱着“欣赏和借鉴”的态度,我从“联合律师网”上阅读了马克东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但是结果却使我“大失所望”——出现在“联合律师网”上马克东辩护律师的《辩护词》竟然是“差错百出” :
    一、在形式上,该《辩护词》有两大错误
    第一,是文章标题错误太多,仅标题(《关于马克东律师涉嫌诈骗案辩护词》)就有三处错误或曰缺陷。其一,该《辩护词》作为文章标题,不应当使用“书名号” ;其二,该《辩护词》标题中的“关于”二字属于“画蛇添足” !其三,该《辩护词》标题中的“涉嫌诈骗”一词用词的不妥,“涉嫌”二字是“控方”的提法,我们不应当“坚持” 、“沿用”或曰“尊从” !该“涉嫌”二字应当纠正为“被控” !其《辩护词》标题应当改为:“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案辩护词” 即从“语言文字”上对案件予以否定 !
    第二,文章的结尾与开头“首尾不能相呼应” 。在文章的开头,作者用的是“审判长、审判员”,而文章结尾有用了“此 致——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该明显“首尾不能相呼应”并且“自相矛盾” !
    第三,部分“标点符号”使用错误。在该《辩护词》中,很多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在内容上,该《辩护词》用词不注意“严谨”、论据不充分
本人认为,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应当在形式上追求“完美” 、在用词上讲求“严谨” 并“无懈可击” 、在内容上讲究“完善”并合乎逻辑!
但是,马克东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却没有做到这一点:
    (一)该《辩护词》标题中的“涉嫌诈骗”一词用词的不妥
“涉嫌”二字是“控方”的提法,我们不应当“坚持”或曰“尊从”(该不但是形式上的错,也是内容上的错误)!
    (二)该《辩护词》的导语(引言)部分用词不够“犀利”和“严谨” 
该《辩护词》的导语是:“我们认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来看,侦查起诉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侵害了被告人马克东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使马克东一案可能得不到合法有效的审理;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起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不足,马克东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本人认为:对于马克东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辩护词》的导语应当重点点名的是三层意思:一是侦查机关有违法行为,二是起诉机关认定马构成诈骗罪证据缺失,三是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马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虽然基本说出了这个意思,但是“语言不简练”也“很不到位” !
    第一,其虽然说出侦查机关有严重违法行为,但是没有说明“马的被审判”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该层意思应当表述为: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办案侦查机关有严重违法行为;马克东律师今天的被审,完全是侦查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
    第二,对马的行为“得不到合法有效的处理”用否定式表述不当并且用词不当。文中,我们不应当将马的被审称为“案件” ,不应当将马的被审说成“审理” !
    本层应当表述为:马克东律师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第三,对于认为起诉机关认定马克东构成诈骗罪证据的论述,“软弱无力”!我认为应当这样表述:起诉机关认定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
    (三)该辩护词对公、检、法的违法问题没有阐明
    在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一案的马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作者提出了“……侦查机关自侦查、起诉至审判阶段,其办案程序均存在明显的违法现象” 。但遗憾的是,作者没有将“公” 、“检” 、“法”的“违法行为”单独论述,而是仅仅将其“自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阐述。
    本人认为:就马克东被控诈骗一案来说,就“公” 、“检” 、“法”三机关来讲,实施“违法行为”最严重、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公安机关。因为,如果没有“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以非正常程序抓捕关押”,就没有现在的马律师被审判!因此,阐述“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才应当是“辩护的重点的重点”,公安机关违法和马的被审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人的意见:作为马案的辩护人,应当首先阐明“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其次是阐明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马的被审判)”,以驳论其立案、拘留、逮捕、审判的“非法性”。遗憾的是,马的辩护律师没有从理论上将案件“从‘根’予以否定”!
    (四)《辩护词》没有将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不应管辖本案“阐述清楚”
    在本《辩护词》中,其只是说:“其次,虽然今天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克东一案的书面指定管辖函,但我们坚持认为,本案由非犯罪地及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仍不合适。”但是并没有坚持!
    在此,我们假设“在广东”有“涉嫌诈骗”的案件发生,就案件的管辖权而论,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也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看来,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也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没有任何理由“管辖”本案。
    至于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克东一案的书面指定管辖函问题,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无法可依”!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由此可见,首先,指定管辖的发生根据是“管辖不明的案件” ,而不是“管辖非常清楚”或者“违法办案单位”“希望办理” 、“以管辖掩盖‘非法行为’的案件”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最高法院可以指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是同级法院之间“在案件管辖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案件。但是,本案也非同级法院之间“在案件管辖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案件。由此看来,最高法院在没有同级法院之间“在案件管辖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将马的被指诈骗案指定“有严重违法行为在先” 、“没有任何理由管辖”的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管辖,确实是“没有法律依据” !
遗憾的是:本应当由我们律师当庭阐明的问题,马的辩护人 “没有说出” !
    通过上述对马克东被控诈骗案马的辩护人的《辩护词》的分析,和本人通过“联合律师网”阅读的其他名律师的《代理词》等,均反映出我国的律师“重业务”而“不重视理论研究”和“写作”的心理态势,以致其所撰写《辩护词》和《代理词》“收不到‘预期的效果’” 、并确实存在着“某种欠缺” !由此可见,我国当前我国律师界的“真实素质”“有待于提高” !
    在此,我声明:我的观点不针对马的辩护律师本人!马的辩护人能够站出来为马辩护并阐明了很多“理由” ,我也是很敬佩的!但是,作为全国律师“普遍关心” 、“维系律师界声誉和发展”的案件的辩护律师,全国律师都对其“抱有厚望” ,从理论上讲,其是不能出现“丝毫差错”的! 
    当然,在我们国家,语言文字等方面的错误“比比皆是” 、“不足为怪” !但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个知识群体,应当“严格要求” 、“严格约束”自己,注意“语言文字”的“修炼” ,处处从“严谨” 、“细致” 、“规范” 、“无误”上下功夫,把好“语言文字”“规范化”这一关,做社会的“表率” !
    由此我想:我们既然“跨进了律师这一行” ,就首先应当有“愿为真理而战” 、“愿为真理献身”的思想准备。其次,我们不能因为“自己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而产生“成就感” ,而应当把成为人民律师“作为学习的新的起点” ,坚持终身学习特别是专业知识学和研究。再次,我们应当克服现在律师“往往忙于律师业务” 、“不重视理论研究”特别是“撰写文章”的习惯,积极研究法律知识、撰写法学论文,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整体素质。最后,我们应当在参与庭审时,要注意自己的“仪表” ,要做到“不卑不亢” 、“语言犀利” “用词准确” ;撰写《辩护词》和《代理词》时,应当特别注意语言文字上的问题:语言要犀利、用词要准确、引用法律要正确,要注意“不沿用”“控方”使用的词句,并且要注意语言、用词,还要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我希望:今后出现在律师行业网站上的文章,没有“语言文字方面”“纰漏”!
    同时,我还希望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文章特别是“大案要案”的辩护人的《辩护词》予以“监控”和“跟踪”:即对“大案要案”的辩护人的《辩护词》实行专人“指导”制度;对网上文章,派出专人从网站下载和审阅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等文稿,组织专家评审。对“违法” 、“观点错误” 、“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文稿,应当有专人指导!必要时,可专门召开关于法学论著写作和诉讼文书撰写的理论研讨会,以提高广大律师的写作技巧。
    上述观点正确与否,恳请广大律师同仁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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