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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行为法专题复习——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0-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一: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是什么呢?在法律基于正当理由确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政府只有基于正当理由,对人权进行必要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去设定人们经过许可后才能做什么事情,只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去实施行政许可,其余的都是人们自由的空间。

  (二)行政许可的特点:

  (1)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赋予被许可人有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排除对行政机关内部,和行政机关管理的人事,财务等活动)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对这一原则的确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3.禁止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16)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或个人重大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能够调节的
③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设定后停止实施的标准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表-17)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注意:国务院的决定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的行政规章都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排除部门规章和较大市的规章)――注意:所有的规章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表-18)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办理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权力归属者 被授权组织 委托机关 多个机关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实际实施者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机关 一个机关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须注意问题 以被授权组织自己名义实施 委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且不得转委托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分别决定
注意: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其他机关,不能委托其他个人、组织、机构,但行政处罚可以委托事业组织;
注意: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不能实施行政许可,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能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区别于行政许可的国务院批准且省级政府决定)
总结: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则不一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定期评价与适时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表-19)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 变更与延续 听证
重要制度 ①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②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许可――法律没有规定口头是否可以。
③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如果不是实质内容的审查,一个人也可以)
④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如果是不准予许可,则可以不公开)
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有的不需要颁发,只要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①启动方式: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②公务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记多少,算多少,没记的,全拉倒)
重要期限 ①补正告知期限: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性做出,否则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但不是视为准予许可)
②决定期限: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意:延期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③颁证期限: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①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①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注意:这里的“日”,特指工作日,不是指自然天数,不包括节假日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表-20)

特许事项的决定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资质的许可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

  真题-4(04-75-多选)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法有定期评价的要求,处罚法没有这个要求)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委托的对象必须是机关,不能是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只有行政许可要求依照听证笔录做出许可决定,其他的无此要求)

  答案:ACD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21)

  责令改正 撤销许可 注销许可
情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与普遍服务等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责令限立即改正)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以许可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后果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获赔偿;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许可终止
注意:①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干相近概念的辨析(表-22)

许可撤销 许可撤回 许可吊销 许可注销
许可实施中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导致撤销 是撤销的一种,特指许可机关的自我撤销 利用合法取得的许可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吊销 因许可不复存在或无法实现,而在形式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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