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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法总论
发布日期:2010-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这种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可以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第二、具有执行性,即行政机关对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第三具有公共性;第四具有积极性直接性。积极性特征是指行政职权的行使,可以不以他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这于国家审判机关的“不告不理”相区别;直接性特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与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为不特定人制定行为规则的活动区别。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方式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使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成为依据法律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这是行政法调整方式区别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的基本标志;调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整体作用。

  行政法的分类: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或者称为行政法的总则和分则、总则是行政法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适用于全部或者多数行政领域行政法分则是只适用于特定行政领域的规则。总则相对稳定,部门行政法的分类相应地经常变动。我国司法部执掌的行政事务称为司法行政。根据权利义务的性质,还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行政职权职责的统一性;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与宪法的关系是根本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从属关系,宪法是建立和发汗行政法的根据和基础,但是他们之间又有密切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需要直接由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定,这主要是从建立国家民主制度着眼的。

  与民法的关系:表现在调整对象方面,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以主体的平等性作为特征,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但是不限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以命令服从作为其主要特征。其次表现为行政法对民法事实的保障作用。

  与刑法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刑法对行政法秩序的保护;其次,刑罚与行政处罚都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的手段他们之间需要相互衔接和协调。

  【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原则上成文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法院的司法裁判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等级效力可以表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分为国务院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国内行政法的渊源,需要根据实际内容进行确定,WTO关于我国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中国的国内法,才能作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予以适用)。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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