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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复习指导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特殊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违法(达标排污、已经缴纳排污费)。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41条第3款);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者过错。

  (二)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处理(环境保护法41条第2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民事诉讼:时效3年(环境保护法42);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三)环境标准制度

  1、 环境质量标准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土地权利形态(涉及下列三个法律)
征收(两级政府)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 ↓ ↓
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 ↓ ↓ ↓
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 非农用地使用权
↓ ↓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
协议 招标 拍卖 无偿 低偿 经营用地 公益用地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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