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08年司法考试土地管理法考点汇总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管理法》考过一次的考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条)、土地用途的分类(第4条)、抢险救灾临时使用土地(《实施条例》第27条)、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54条)、禁止闲置、荒芜土地的规定(第37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批(《实施条例》第17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第9条)、临时用地(第57条)、家庭承包的|法j律.教i育^网|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第54、55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33、38条)、农村承包地的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规则(《城乡规划法》第38条)。
《土地管理法》考过二次的考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法j律.教i育^网|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条)、土地征收审批(第45条)、土地所有权争议的解决(第16条)、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