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4)
发布日期:2010-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29章有关逮捕和监禁的犯罪。由第276条至第282条规定。
第30章有关胁迫的犯罪。由第283条至第286条规定。
第31章有关略取誘引罪。由第287条至第296条规定。即使用暴力胁迫或欺骗的方式使他人受到自己或第三人支配的犯罪。
第32章有关强奸和猥亵罪。由第297条致第306条规定。
第33章有关名誉毁损的犯罪。由第307条至第312条规定。
第34章有关信用毁损、妨碍业务或妨碍拍卖、招投标犯罪。由第313条至第315条规定。
第35章有关侵害秘密,泄露业务秘密的犯罪。由第316条至第318条规定。
第36章有关侵入住宅的犯罪。由第319条至第322条规定。
第37章有关妨碍权利行使的犯罪。由第323条至第328条规定。包括妨碍权利行使,强迫,人质强要,伤害人质、致伤,强取占有、准强取占有、加重妨害权利行使,脱离强制执行等。
第38章有关盗窃和抢劫犯罪。由第329条至第346条规定。包括盗窃,夜间侵入住宅盗窃,特殊盗窃,非法使用汽车,惯习盗窃等,抢劫,特殊抢劫,人质抢劫,抢劫致人伤害、致伤,抢劫杀人、致死,抢劫强奸,海上抢劫、海上抢劫伤害、致伤、杀人、致死、惯习抢劫等。
第39章有关诈骗、恐吓的犯罪。由第347条至第354条规定。包括诈骗,使用计算机诈骗,便利设施不正当利用,不当利得,惯习诈骗,恐吓,惯习恐吓等。
第40章有关侵占、背信罪。由第355条至第361条规定。包括背任罪、业务上背任罪、背任收财罪、背任赠财罪等。
第41章有关赃物的犯罪。由第362条至第365条规定。
第42章有关损坏的犯罪。由第366条至第372条规定。包括损坏财物(文书罪),破坏公益建筑物等。
此外,有关《军行刑法》(《????》)及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的规定,由于其主要以军事方面犯罪为主,在此暂不予以综述。
四、附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京师刑事法治网和以赵秉志教授为主的学者团队对“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作了系统的整理研究。通过对相关资料的研究可对韩国刑法相关问题作更为全面的理解。
【杜相希(原名杜向前)翻译整理于200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