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终于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堪称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法学界千呼万唤、老百姓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肯定,长期缺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望大大方方地进入我们的生活,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可喜体现。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经济赔偿也是一种途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可以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进行精确计算的,精神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民事权利救济,同时也对侵权人彰显了一定的经济惩罚性,以示制裁和训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容了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对人身权特别是精神权益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途径。
颇为遗憾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长期处于立法空白、司法操作难度重重的尴尬境地。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审议中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2001年著名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就折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尴尬处境。值得欣慰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迄今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
为此,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因为尽管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一定难度。另外,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动辄打精神损害赔偿官司法院会不堪重负,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过高。尤其是对于构成精神损害的“严重精神损害”中的“严重”的程度该如何认定,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权威的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进一步具体明确。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