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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资料《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要约收购

  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要约收购和协以收购两种方式。证券法规范的重点在于公开要约收购,因为其同时涉及到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收购公司股东利益、证券市场的稳定等诸多利益所以成为证券法规范的重点。以下是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则:

  1.概念

  所谓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2.要约收购的程序

  (1)提前预警制度——持股达5%时的报告义务

  《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强制要约——30%时

  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3)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股份数额;6)收购期限、收购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4)公告收购要约

  1)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5)收购结束报告与公告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3.收购要约的效力

  (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2)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3)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证券法》第9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4)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收购完成的法律后果

  (1)股份转让之限制。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注意:原法规定为6个月)内不得转让。

  (2)终止上市交易。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不影响该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继续上市交易。

  (3)强制受让。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4)变更企业形式。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5)更换股票、注销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例题】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答案】ABC。考点为公司的收购。

  二、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和被收购公司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而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协议收购由于较少对证券市场产生冲击,因此法律对其规制较少,其程序如下

  1、签订协议。

  2、进行报告与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委托中介机构保存股票与存放资金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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