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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复习指导: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79)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81)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公司法8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发起人的其他责任(公司法9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①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公司法101);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102);会议的召开程序与股东的提案权(公司法103)

  ②一般的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③特殊的表决规则-“累积投票制”(公司法106)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④特别决议事项(公司法104)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

  ①组成与任期(公司法109)

  ②董事长(公司法110)

  ③议事规则(公司法112)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④议事程序与责任(公司法113)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1)股份的含义与分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2)股份有限公司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法142)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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