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司法复习指导:公司的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公司的设立
(1)含义: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不同于公司成立。
(2)设立方式(公司法78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设立行为的特征
2、公司的章程(公司法11条)
(1)概念与效力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订立与变更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
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
3、公司资本三原则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36、92条)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128条)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公司法143条)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上述第c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4、股东
(1)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2)股东的范围与能力。
(3)股东权的实质是社员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或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