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五):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发生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则不能由当事人决定,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发生于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最后,发生后果不同。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