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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五章 定 金(2)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的重点法条在考生中最为重要,担保法中定金的规定尤为重要。 以下是担保法中的相关法条及解释:

  (1)订约(立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承受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5条)。此种订金在商品房买卖中常见。?

  (2)成约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担保法解释》第116条)。此种定金往往适用于收受定金方处于优势之场合。?

  关于成约定金,还有以下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①虽未交付,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主合同照样成立(生效)。?

  ②惟成约定金之交付与主合同成立有关系,其他定金之交付与主合同成立与否并无干系,所以不要将定金合同之实践性与成约定金交付对主合同成立之影响混为一谈。?

  (3)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时,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简而言之,此种定金情形下,双方均可随时行使单方约定解除权,但必须承担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7条)。此种定金只要适用于双方都怀有精诚合作以达双赢的愿望,但又互不信任政法英杰(如第一次打交道)之场合。?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解释》第115条)?

  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时,应承担定金罚则。?

  违约定金是最常见的定金种类,也是《担保法解释》颁布前,我国立法(《担保法》、《合同法》)上明文承认的定金类型。本书中,若无特别指明,也是指违约定金,而上述前三种定金乃《担保法解释》最新确立的定金类型。?

  (5)证约定金?

  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此种定金并非一种独立的定金类型,而是解约、违约定金兼具的一种证据功能。?

  5?定金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依《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区别:?

  (1)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货款,目的在于帮助对方履行合同。若收受预付款方将来违约,则应返还预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给对方。若收受方依约履行合同,则交付方履行其余的付款义务即可。可见二者区别是:①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或丧失规则,并无惩罚性。②预付款本身乃主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而定金乃是于主合同款项外支付的现金、其他替代物。?

  (2)与订金的区别?

  订金常用于承揽合同、服务合同场合。它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之担保。交付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

  ①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

  ②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

  ③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

  司法考试担保法中注意要订金之担保功能(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区别使用若当事人交付上述订金、保证金等,但未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为定金的,不予支持。还有就是若当事人在合同使用了上述订约、保证金等字眼,同时规定有定金性质的,后当事人主张为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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