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三章 质 押(1)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培训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84~91条。?
「意思分解」?
通过以上两个条文,考生应对质押、质权及动产质押设定规则有较深入的理解。?
1?质押的主要特征:?
(1)质押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质押以移交物的占有为要件,这是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担保法解释》第86~89条)。?
(2)质权人对质押的财产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有留置的权利。在动产抵押,质权人须直接占有质物;在权利质押,质权标的有权利证书的,质权人须有有关的权利证书。在动产质押,于债权清偿前,质权人得留置原物而拒绝质物所有人的返还请求;在权利质押,质权人可以禁止出质人为已出质的权利的行使。?
2?质权的法律特征?
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特征,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法理相通,考生可参考前面有关抵押权法律特征的论述。?
3?动产质权的设定?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自原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即为生效(第64条)。?
「不要混淆」?
1?《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的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规则,务必掌握。?
2?《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是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的效力,应予注意。?
3?应注意,《担保法解释》第87、89、91条都是围绕《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而规定的,它们大大丰富了动产质押合同的要物性规则。详而言之:?
(1)第64条第2款之规定,依物权法定主义,系强行法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故依第87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合同,是不产生质押权效力的。?
(2)但若当事人之间订立动产质押合同后,已经转移了质物的占有,后又基于质押权人之意志返还质物给出质人的,应认定为质权成但该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第87条)。?
(3)若当事人约定的质物与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但以后者为准(第89条)。?
4?原则上,主物的物权效力及于从物。所以一般情形下,以主物设立质权的,质权效力应及于从物。但如果该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效力并不及于从物。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92~95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为《担保法》关于质权规定的司法考试重点。这两个条文实际上涉及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考生应具备以下理论知识。?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处分权?
出质人可以转让质物,也可以将质物再设定抵押。当然,出质人对质物的转让权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因此影响质权人的质权。因此,出质人转让质物的,不能于质权实现前交付,而且能以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而代交付。?
(2)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质押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时,出质人可抗辩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的请求权(第6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