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考点指南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法考点提示
专利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专利法于2000年8月25日经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改涉及的条文达35条之多,应予关注。专利法应予掌握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专利权的主体,即关于专利权人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专利持有人改为所有人,取消了依据单位性质分为“持有”和“所有”的区别规定。根据新的专利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义务方面将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待遇。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归属。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条引入了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即对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按照事先约定向单位返还资金或缴纳费用的,可不作为职务发明。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合理的报。把应当给予奖励改为应当给予合理的报酬。
3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应注意三者的区分。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即“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消极条件即不授予专利权情形的规定。此处应注意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的区别,即前二者需同时具备“三性”而外观设计仅需具备新颖性即可而且外观设计对新颖性的要求与前二者亦有所不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认定亦不同,例如发明需有“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有“进步”即可。另外应注意关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5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向国外申请专利和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特殊程序规定;专利申请的审查与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专利申请人要求复审的权利。
6修改后的专利法,简化了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一是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俩同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后即生效,公告不再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删除了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7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由于此程序与无效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为简化流程,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帮取消了撤销程序。
8专利权的灭失。包括专利权的期限届满、终止和无效的规定。为与FRIPS协议的精神一致,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与发明一样,由法院终审。
9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着重掌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条件上与TRIPS协议达成了一致,即将“后一发明比前一发明先进”修改“后一发明比前一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同时将强制实施许可斩其他一些限制性条件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移入专利法。
10专利权的保护。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司法救济专利侵权的民副责任、违反专利法的行政、刑事责任。
11为强化保护和与TRIPS一致,修改后地专利法增加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以及许诺销售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此种规定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一些销售前后推销或促销行为,是使其能将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的规定。
12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善意第三人使用、销售侵犯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的例外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3条一方面规定善意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是分权行为另一方面也规定,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3关于诉前临时措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天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14关于专利行政部门职能的规定。应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的工作职能。专利法第57条明确规定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是否侵权专利进行认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附:专利法修改要点:
1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第3条)
2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更为合理;在专利权归属上引入合同优先的原则(第6条)
3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第6、8、14、16条)
4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经登记后即生效,公告不再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
5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第11条)
6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的报酬(第16条)
7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从严管理专利工作队伍(第19条第3款、66、67条)
8删除向外国申请专利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的规定(第20条)
9明确提出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第20条)
10明确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结申请案件(第21条、46条)
11与审批程序有关的其他修改:提交外国检索和审查结果资料;专利权生效的日期;无效程序;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时效(第23、36、39、40、46、62条)
12取消撤销程序,简化流程(删去原第41、42、44条)
13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与发明一样由法院终审(第46条第3款)
14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修改为:后一发明比前一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与TRIPS协议相一致;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件由实施强制许可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件由实施细则中移入专利法中。(第53条)
15维护公众利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第63条)
16发挥行政执法优势,理顺专利侵权纠纷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地方专利管理部门有权对是否侵犯专利权进行认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57、59条)
17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第60条)
18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第61条)
19诉讼时效计算的规定(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