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刘某二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人陈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陈某脱逃,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现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裁定中止审理,并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对被告人刘某则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陈某被抓捕归案。
【分歧】
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行为是否应从重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不遵守法律有关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不愿意接受国家审判,没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不好,应当与没有脱逃行为有区别,所以在量刑上应当从重处罚,以示举轻以明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从重处罚。尽管被告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对其从重处罚的理由。至于脱逃的情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取保候审采取的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缴纳保证金的,对保证金予以没收;有保证人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量刑依据,一种是法定的,一种是酌定的;又规定了三种量刑种类,即从轻、减轻、从重。从轻和减轻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种类,可以作为该两种量刑种类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定权,但是对于从重的情节,法律及司法解释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司法机关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那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应当从重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法律及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哪些该从重,是有针对特殊情形的。因此,从重应当以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准,不得以酌情而定。
总之,从重处罚作为加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量刑种类,在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因此,尽管被告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是不能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作者:上栗县人民法院 朱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