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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人身权制度基本理论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精神损害赔偿

  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

  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

  (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1)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

  2、肖像权

  侵权要件

  (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

  (2)营利目的

  3、名誉权

  4、姓名权

  5、荣誉权

  (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

  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

  2、我国对隐私的保护方法(民通意见140条与精赔第1条第2款的结合适用)

  (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遗体、遗骨

  2、名誉权解答之五,近亲属可为原告

  (五)特定身份权

  1、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2、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第5条)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6条)

  (三)诉由为违约之诉的

  (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条)

  三、起诉主体

  (一)受害人

  (二)受害人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原告为其它近亲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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