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
|
说明 |
归责原则 |
免责事由 |
举证责任 |
职务侵权 |
国家民事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
|
高度危险作业 |
高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 无过错责任 | 受害人故意 | 倒置:作业人(受害人故意) |
产品缺陷 |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能不能告运输公司,因为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只能由制造者与销售者追偿。)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
无过错责任 |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 倒置 |
环境污染 | 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才构成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 | 无过错责任 |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3)第三人过错 |
倒置 |
饲养动物 |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动物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 | 无过错责任 | (1)受害人的过错(故意) (2)第三人过错(故意) |
倒置 |
地面施工 |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2.施工人而非建设人承担责任。受损得不包括施工人员的自身损害。 | 过错推定责任 |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 倒置 |
建筑物 |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非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而非所有人承担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 证明无过错 | 倒置 |
树木 | 树木指独自成林,或为果园一部分时。 | 过错推定责任 | (1)证明无过错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
倒置 |
堆放物 | 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 | 过错推定责任 | 证明自己无过错 | 倒置 |
雇主、定作人、被帮工人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责任) |
雇员工伤(雇主责任) |
定作人 |
义务帮工人侵权 |
义务帮工人受损 |
|
适用范围 | 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个人雇工 | 未纳入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 | 义务 | 义务 |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过错责任 |
|
|
责任承担 | 1、雇主承担无过错、终局性责任。 2、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
1、承担无过错直接赔偿责任 2、第三人造成的,雇员可选择雇主或第三人赔偿,雇主承担的可向第三人追偿 3、发包人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1、定作人有权不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定作人无过错的承揽人自己承担 2、双方有共同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定作人承担责任后无追偿权 |
1、一般由被帮工人承担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 3、帮工人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
1、帮工活动中受损,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3、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人承担,不能承担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
诉讼主体 | 1、一般情况雇主是被告,雇员可为第三人 2、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为共同被告 |
第三人确定但无赔偿能力时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
共同加害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混合)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直接结合的成立共同加害行为;间接结合的形成按份责任,如果加害行为人之一出于故意,则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行被阻却。
帮助、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内部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实施但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
责任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为造成的可予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