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诉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诉的具体内容,可以将诉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对此,应当根据对各种诉的特点的理解,准确区分不同的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要求,确认之诉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后者则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的,并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第三,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二、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也可以称为形成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例如甲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其丈夫乙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又如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等。可见,变更之诉也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但具有以下不同于确认之诉的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地现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或者消灭发生争议。第三,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不变;变更判决生效后,原法律关系即变更或者消灭。
三、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例如甲公司基于购销合同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乙公司及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的请求,又如张某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要求李某赔偿损失7000元的请求等。
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通常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此外,根据当事人要求对方为给付行为的目的,也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给付之诉与消极的给付之诉。前者为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后者则是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不为一定的行为或者停止为一定的行为,如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责令乙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双务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是单务关系,如基于出借人将借用物出借给借用人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第三,要求义务人履行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筑一栋20层的写字楼。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内部结构调整,提出解除合同,遭到乙公司拒绝。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存在几种诉?属于何种性质的诉?
[知识点]诉的种类的运用
本案存在一个诉,即甲公司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变更之诉。注意,在判断诉的种类时,务必立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为结合实际案例准确判断各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