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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吏应在法治轨道上统一规范
发布日期:2010-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廉洁从政是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应有素养,也是民众对心目中“好官”长久的期待。但令人遗憾的是,见诸媒体公开报道的“落马官员”依然频频出现。虽然经过多年“廉政风暴”和持续“严打”,其成效却总是不能令人感到满意。

  基于官员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民众反腐败的强烈吁请,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和推出各种从严治吏的新措施,试图在本地区或者本行业进行“制度创新”,以局部、渐进的方式推动官员的廉洁从政。譬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则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的要求,自3月起实行“一方退出机制”,即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该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浙江省平湖市在7月实施拟提任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考察对象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后,还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纪委、组织部门核实、保存财产申报信息,通过核查后方可任职履新;9月下旬,湖南省浏阳市拟升职的75名领导干部,在浏阳党风廉政网上公布了他们的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所有财产,被称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中“最彻底”的模式;11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则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提出对配偶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俗称“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近日重庆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提出开展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试点。

  上述“探索”、“尝试”和“创新之举”一经推出,无不受到网民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当然,也引来了社会的一片热议。人们在充分肯定各地、各部门“创新之举”的某些积极意义(比如出发点等)的同时,总会对它们的合理性、科学性、公正性或者可操作性等提出诸多质疑。

  事实上,从严治吏、廉洁从政的制度性措施是不能“各显神通”、“各自为政”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和利益权衡的基础上,统一思想、统筹兼顾和通盘布局。它应该是一种由上而下、全国统一的“法制化”制度安排。这是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官员,也无论他们在哪一个岗位上履职,都是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之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在履行职责,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非经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会有更多的“特权”和“特殊性”。国家公职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工资福利和晋升晋级(发展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如果我们不善于站在全局和法治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如果我们不更加重视全国性的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严治理的规则建设,而是由各地、各行业不断创新、探索制定各自的治吏举措,那不仅会造成各地、各级公职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之间在从业要求、职业纪律和自身发展上的“规范失衡”现象,而且,非常容易构成对全国统一的公务员行为准则和职业保障法律体系的损害。

  从法理上讲,公共权力不允许自行扩张,必须限制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之内。而各地正在纷纷探索的从严治吏措施,似乎并不涉及到公权力“扩权”的问题,呈现的倒都是自我加压式的规范约束。因此,它们非常容易赢得民心和舆论赞誉。在这样的情形下,其实就非常容易遮蔽这种个别性、分散性、探索性措施的多种弊端,也较难形成长久、平衡、统一和更具规范、权威的反腐败制度和工作机制,容易在另一个层面上损害法制的统一性和实现廉洁治理的平等、协调。

  因此,有必要做出如下警示:从严治吏不能“各自为政”,反腐败必须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希望中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治理公职人员廉洁从业的制度规范,真正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官员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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