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借助法治理念求变化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社会的变迁,按照一般的说法,从1840年鸦片战争,我们进入了近代社会;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迎来我国1919年“五四运动”,我们又进入了现代社会。在认识这段历史的时候,我们往往把近代和资产阶级政权连在一起,也就是和1911年的武昌起义联系在一起。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只是在1911年;也就是说,从资产阶级政权刚建立不久,没几年我们就完成了一个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中学教材告诉我们,1919年“五四运动”标志着我国进入现代社会。
那么,中国传统法律完成近代转型了吗?因为近代化的过程,从某种角度说,也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只是我们从社会形态变迁的角度进行了区隔。一般来说,一个社会转型不可能仅仅是一百年、两百年的问题,一些有着丰富历史传统的社会,转型期间可能会更长一些。有的学者研究欧洲社会的近代转型,认为需要四五百年。那么,我们中国社会从近代到现代是否就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呢?当然,从一般意义上讲,我们从近代到现代,再到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似乎毋庸置疑地完成了社会转型。
然而,现实社会发展的事实情况可能并不完全处于这种思维定势或思维方式之下。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地方确实变化了。例如,在我们的民事规则领域,过去我们老百姓讼争的产生,可能是因为我把你的一头牛杀死了,而现在却可能是汽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过去我们订合同,可能只是买袋大米,而现在我们订合同就可能是为了航空运输等等。在这些方面,的确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中国社会没有股票、期货、证券,也没有航空运输合同,更没有因环境污染导致的大规模侵害事件等等。但是,这些民事规则的变化,我认为仅仅只是一个“增量”的问题,它并不涉及“性质”的转换。只是因为我们生活的土壤变了,经济生活丰富了,理解社会的方式也变了,所以导致相应的民事规则增加,导致规模侵权问题,引发了“增量”上的一些变化。但是,这些并不意味着“质”的改变。所以,很难说中国传统法律就因为这些变化就表明它完成了近代转型。
我们再从公法领域来看。现在从社会形态上,我们认定我们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就完成了这种转型呢?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形态,现代社会的治理就应该是法理型的,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而不应该是某些其他的传统。
在我们现代社会的治理中,我们需要思考一下,社会治理所依赖的究竟是什么呢?一方面,社会发展总是存在某种路径依赖,存在着我们始终摆脱不掉、而且总想依靠的那些历史文化传统;另一方面,社会进步必须建立在一定增量的基础上,完成某些带有根本性质的转变,即所谓的“社会转型”。
无论如何,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以法理为基础的。从这种基本观念出发检讨一下,我们在哪些地方是真真正正地依赖于法理,在哪些地方做得还不够,相反还掺杂了一些其他不利法治成长的因素?我想,在动辄论“转型”的当下社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完成近代转型了吗?这些问题值得每一个法律人为之深深思考。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易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