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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
发布日期:2010-02-16    作者:杨德明律师
所谓夫妻二人公司即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也有企业为了满足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关于夫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予以禁止,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也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但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
实践中,夫妻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分别,尤其是财产上混为一体,容易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将整个家庭与公司混同。2005年底修改《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则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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