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张宏伟律师成功代理通州大额逃税案
发布日期:2010-02-09    作者:张宏伟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通刑初字第65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37岁(19727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初中文化,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9号楼1503号(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371单元67号);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985被羁押,同年9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91225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09)第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逃税罪,于200912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1225日连,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王姝,代理检察院周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至2007年将躲避业务款,总计700员万元通过天津市邮局速递局账户转入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族区某马达发电机销售部等公司账户内,后将该业务款转入个人账户内提取现金。逃税增值税款44万余元,2006年至2007年偷税企业所得税款16万余元。2006年偷逃税款比例为100%2007年偷逃税款比例为99.78%。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补缴税款。20081015日通州区税务局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081031日,扣缴税款12万余元。
200985,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13日,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款323314.67元以及滞纳金2220277.05元,企业所得税165272.31元,罚款610319.38元。2009820,补交企业所得税滞纳金65453.17元。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提供人了证人了证人刘淑萍,徐斌,张某某,郭志强证言,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收货款业务合同。天津速递局明细分类账,贷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单,税务稽查报告,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某已经能够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弥补了国家的损失,且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过查明,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至2007年间将躲避业务款,总计700万元通过天津邮局速递局账户转入北京某广告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某马达发电机销售部等公司账户内,后将还业务款转入个人账户内提取现金,逃避缴纳增值税款44余万元,企业所得税款16万余元。2006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100%2007年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99.78%。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时不叫税款。20081015日通州区税务局做出《税收牵制执行决定书》,于20081031日,扣缴税款12余万元。
200985,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13日,该化妆品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323314.67元以及滞纳金2220277.05元,企业所得税165272.31元,罚款610319.38元。2009820,补交企业所得税滞纳金65453.1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           证人徐斌证言,证实2005年底,该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邮政速递局鉴定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合同。20062月,又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天津邮政速递局将代收的货款划入指定的账户,这些指定账户包括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某玛法发电机销售部的账户。
2.           证人刘淑萍,郭志强证言,证实该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呼和浩特回民区某马达发电机销售部的账户转钱的情况。
3.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之妻)证言,证实20064月份左右刘某某组建该化妆品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化妆品,经营方式为电视广告,客户通过电话与该化妆品有限公司订货,由快递公司发货并代收货款,再把货款转交刘某某。公司的经营,资金由刘某某负责。2008年正月十五张某某才知道刘某某因为逃避税款被税务局稽查,公司也停业了,经营地没人,刘某某并没有到税务机关配合工作。刘某某被拘留后,张某某知道他逃税60余万元,他是法定代表人,应该他负责。张某某作为家属,愿意代缴税款及罚款,希望从轻处理。张某某并证实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9号楼1503号,房主是刘某某,20024月购买。
4.           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与2005914日依法组建,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627号。
5.           天津市邮政速递局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合同、代收货款结算方式,授权书,证实该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邮政速递局签订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通过天津邮局速递局账户转入北京某广告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某马达发电机销售部等公司账户内的情况。
6.           天津市邮政速递局的明细分类账,付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单,证明天津市邮政速递局划款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马达发电机销售部账户39笔,金额7470622.43元;划款到北京某广告公司账户3笔,金额289353.6元;划款到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账户11笔,共计175872.82元。
7.           北京某广告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某马达发电机销售部的营业执照,记账凭证等材料,证实从天津邮政速递局接受划款的情况。
8.           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附列材料,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材料,证实该化妆品有限公司从200411月至20071231日期间共申报增值税461.38元,实缴277.38元。
9.           通州区国税局税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税收处理决定书,税收稽查报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送达公告,送达回证等,证实税务机关对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检查,稽查,查实该公司的隐匿销售收入7490201.1元,少缴增值税,所得税合计610919.98元,遂作出行政处罚通知,税务处理决定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该公司的情况。
10.       通州区国税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收通用缴款书,执行报告等,证实税务机关于20081031日扣缴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税款122330元。2009813日,该化妆品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323314.67元以及滞纳金2220277.05元,企业所得税165272.31元,罚款610319.38元。2009820,补交企业所得税滞纳金65453.17元。
11.       涉税案件移交书,移送说明,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的情况。
12.       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年龄的自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视国法,采取欺骗,隐藏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税款项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刘某某犯逃税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已经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已接受行政处罚,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发怒姿势时候,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蒋为杰
人民陪审员:张振环
人民陪审员:张明志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