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概述
发布日期:2010-02-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准确的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
需要指出,在债法理论中,不仅仅是合同债权债务可以被转让,事实上其他债权债务也可以被移转,所以债法上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和债务的概括转移之说。但在合同法体系上,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以及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个方面。
二、合同转让的特征
合同的转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2]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转让的结果,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或者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当事人共同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即出现了新当事人。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是其承受者发生了变化,即合同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
2.合同转让涉及到第三方的法律关系。首先,合同的转让要由作为转让方的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达成合意;其次,合同的转让还要由原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表达意志甚至达成合意;最后,合同转让后,第三人作为受让方成为新的当事人,其与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之间也产生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是在合同的变更中所没有的,可以说是合同转让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合同转让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的转让作出不同的划分:
1.合同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根据合同转让的范围不同,可将合同转让分为合同的全部转让与合同的部分转让。所谓合同的全部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3]所谓合同部分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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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根据合同转让的内容不同,可将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为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5]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为合同债务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6]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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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转让的原因
从发生的原因看,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转让,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此类转让称为法律上的转让,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合同权利义务在内的遗产即移转于继承人。②基于法院的裁决。此类转让称为裁判上的转让。③基于法律行为。此类转让称为法律行为上的转让,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但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转让通常通过双方法律行为为之,因此学者多将其界定为合同行为。
五、合同转让的条件
在合同法学上,合同转让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正如合同变更的条件一样,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也是合同权利义务能够转让的前提。如果合同是无效的或者已经被撤销,则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则根本不会发生合同转让问题。
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权人转让合同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债务人移转合同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还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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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有禁止转让的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属于根据合同性质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当事人不得将其转让给其他人。此外,合同转让还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2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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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合同法》之“合同法总论”之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之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之第二要目“合同转让概述”。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1]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04—605页。
[2] 参见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88页。
[3] 合同全部转让后,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仅为合同义务主体,或者仅为合同权利主体,或者完全丧失合同主体资格而由新的合同当事人所取代。
[4] 合同部分转让后,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并未实质性改变,只不过是原由其单独享有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此时已经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与其分别享有和承担。
[5]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作为债权让与效力的体现,受让人在取得该债权的同时,还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6] 合同义务转让的对象是债务,作为债务承担效力的体现,新债务人在承担该债务的同时,还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并且取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7] 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发生。前者指的是合同承受(又称为合同移转),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后者指的是因社会组织合并而发生的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本节重点介绍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除非另有说明,债权让与限于合同权利的让与,债务承担指合同义务的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仅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合同转让“不得牟利”,但是,合同转让的行为大多是有偿行为,这是商品经济与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合同当事人通过转让合同获取一定的收益或合理报酬,是合理的,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不能据此否认其转让效力。当然,如属非法倒买倒卖合同,买空卖空等牟取非法暴利,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5页;隋彭生:《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