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官办案差异
中西法官办案差异
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判断是非,其责任聚焦于对法律负责。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平息两方之间的矛盾,其责任聚焦于对当事人的负责。对一位西方法官而言,他(她)只需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规则,至于案子的具体办理后果,他们可以不问。
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美国洛杉矾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黑人暴动,起因是黑人认为当地法院在处理一件有关白人和黑人之间的案件时,明显偏袒白人。但是,案子上诉后,继续审理的结果是维持原判。这对中国法官而言,简直就是匪夷所思。令他们羡慕的是:为什么美国法官那么牛气?令他们不可理解的是:美国法官难道不怕引火烧身?
中国法官重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如果他依法进行的判决并没有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种丢人现眼没面子的观念就会油然而生。这时,继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官义无反顾的选择——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官还有可能面临“错案追究”的危险。即使不进行“错案追究”,法官也会按照一种古老的法律文化传统,自觉地寻求平息矛盾的方案。西方国家的法官,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当事人负责。因此,法官无须在当事人之间来回奔波。在中国,法官不但肩负着“依法办案”的使命,同时还必须为当事人缓和矛盾负责。
中西方法官办案的此种不同,归根结底,在于两种文化对于法律的态度之别。在西方文化中,法律被赋予一种神圣的属性。法律可以对人发号施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曾是供人役使的机器,法律并不当然地包含正义。因此,挑战法律,对法律发号施令,并没有什么不可跨越的警戒线。
很难将这两种司法的不同理念和传统进行优劣评说。要评说它们,已经不是在评说司法本身,而是在评说东西方两种不同的文化。以法律为标准判断是非,是一种处理有关社会纠纷的整体性思维,强调处理事物的形式合理性。这样,就容易形成对整体性规则的社会尊重。在此种司法背景下,所谓法律至上,就顺理成章。以案情为标准平息是非,则是一种处理事物的个体性思维,强调处理事物的实质合理性。因此,规则充其量也只是法官所应用的社会工具。这样,对规则的尊重就殊难养成。
西方的法官具有崇高的威信,法官职业也是一种神圣的职业。在中国,法官有时不过是社会纠纷的斡旋者,是矛盾的和事佬。法官的威信因为当事人的态度和选择很难形成。法官所进行的判决,在某些时候,只是他的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而不是理所当然的结果。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