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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
摘要:目前我国的腐败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腐败犯罪直接造成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损失、造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下降和国际竞争力的减退;腐败致使政府机构能力下降;腐败大大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腐败是千万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腐败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本文从腐败犯罪定义和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入手,分析腐败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必要性。在用社会学方法具体分析腐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腐败和改革的路径依赖等几个视角出发试图分析中国当代腐败犯罪的社会根源和客观功能,并尽可能的寻求相关的控制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对腐败犯罪的把握认识和打击政策不能脱离它植根的社会现实状况和本质要求。否则,我们打击腐败就潜伏着异化为社会前进阻力和压迫力量的危险。

一、腐败犯罪定义及我国腐败犯罪现状
(一)国际上対腐败的通行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意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地个体牟取利益。腐败犯罪,我们认为,其内涵大体相当于刑法学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二)腐败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际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信誉。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员,违背职务的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利用经营、管理的便利。其二是利用担任职务产生的交易。3、腐败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主观方面都是由故意构成。
从世界范围看:腐败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流行的癌症,世界银行(1999)年在60多个发展中国家150多名高级官员和民间社团主要成员的调查中,答卷人把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列为他们国家中対发展的增长最为严重的障碍。
(三)而在我国腐败程度也日趋严重。根据中央党校140位地厅级干部调研,腐败是1999年影响中国社会形势发展第一位严重问题,所占比例为24.3%,2000年为24.2%,成为头号问题。社会当前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反映强烈,腐败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二、中国腐败犯罪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分析
为什么当前中国的腐败犯罪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仍在恣意蔓延呢?笔者认为,追根究底,是有一腐败分子手中握有权力。没有权力,这些人想腐败也腐败不了,想堕落也难以堕落。腐败同集权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竭力谴责腐败分子个人如何如何时,同时应当在更深的层次上探究腐败形成的社会原因。
97年重新修订的刑法主要规定了八种腐败犯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私分罚没财务罪。
(一)现行干部任免制度存在弊病
依照我国的法律与政策,干部任免应当通过各级人大或党组织采取选举或罢免的方式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的干部任免实际上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内定好了然后走走形式。因为实权操纵在极少数人手中,这样就导致一些干部并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而是把重心放在“关系”上,不是依靠自己任职期间的政绩而获得提升,而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去寻靠山、跑关系,甚至不惜重金去贿赂有权有势的人物。还有,现行的干部调动也存在弊端,一些“精明”的贪官在此地或本系统捞足了,担心出事,害怕案发,于是就携带钱财,开上豪华轿车到省城或进京找门子、跑关系,活动调到彼地或另一个系统任职,这些人中,有些是平调,但也不乏“高就”的。
此外,等额选举也是弊端频生,候选人只选一人,代表们选也得选,不选时重新投票也得选,这种选举的背后很可能是腐败环生。因此,领导任命、随意调任和等额选举是现行干部任免制度中的三大弊病,这些弊端不除,腐败现象就不可能遏止。
(二)现行分配制度显示公平
国家公务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政府所发的工资,但国家现行的分配制度,并不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尤其是在党、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多干少干、干好干坏基本上是一个样。同是公务人员,同一工资级别,但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很大,至于公务人员与外企人员或个体户相比,其收入差距就更大了。一个省级干部的月收入不如外企一个职业高中毕业的小女孩月收入多,一个国营特大型企业老总的正当收入不如一个没文化的个体户,收入的多少与学历、职位、工龄、能力、技术水平、社会地位不协调,不成比例这不是一个人或两个人、一个地区或两个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是一个制度问题。
在这种制度下,一些公务人员在通过正当途径不能实际个人价值、不能满足个人对物质财富的需要或其所占有的物质财富与其身份、地位不相适应时,就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态,就会“理”直“气”壮地以非法手段牟取非法收入。
(三)现行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这种缺陷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从表面上看,现在的监督种类由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还有法律监督等等,门类不可谓不少。但这些监督很难到位,很难真正起作用。依据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最具广泛性和权威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各级人大所处的实际地位和自身的属性,人大的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纪委或监察、审计机关本来就是党委或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监督下级尚可,监督同级勉强,监督顶头上司的书记和省、市、县长,至少是难于实际操作。再说,纪、监部门的监督又是在问题出现后的事后监督,因而其监督就具有滞后性和手段上的不完全性。至于民主党派的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因为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实际运行中很难达到应有监督目的。二是监督机关人、财、物的调配权归属于地方政府,因而监督机关对其上司及同级的有些部门负责人无法超然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有些监督存在不敢、不能、不便进行的情形,有些监督则根本无法进行,监督不了,加上现在又无一部可供操作的党政部门工作程序法,因而往往形成这样一种情形:没事时不能监督,有事时监督不了,出事后最多只能惩罚行为者个人,而对其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则无法挽回。
(四)对腐败犯罪打击不力
腐败分子不同于其它犯罪分子,他们手中有权,通过权又可以搞到钱,同时他的上下左右还有一个人际关系编织成的网,可谓既有权又有钱还有势。因此,司法部门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操作中,较之打击其它犯罪行为难度要大。
“官官相护”是打击腐败犯罪原最大障碍。近几年来,无论是侦破阶段,还是起诉或审判阶段,几乎每一起腐败案件都要受到官网和人情的干扰。虽然我们大张旗鼓地讲:无论什幺人、什幺级别,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留情!担实际上真正不留“情”、能查到“底”的案件究竟有多少?对于一些案件,办案人员确实也想秉公执法,一查到底,但当他们豁出去办案,正要获取有力证据之时,检察长或庭长、院长指示其缓办、停办,办案人员还能办事去吗?或者干脆就将你调离专案组,再不让你插手,作为一个小小的办案人员你能有什幺脾气?多数案件检察长、人大主任给你打招呼、暗示,你又能怎幺办?更何况现阶段还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呢?以“风”挡罪、以罪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形,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因而造成相当数量“黑数”存在,致使腐败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心存侥幸。在司法实践中,保护腐败犯罪分子的权利与操作国家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有时摆不正,法律缺乏统一性。这种不正常的客观后果是: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致使刑罚不能从根本上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预防和抑制腐败犯罪的对策
(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腐败犯罪的成本——收益。
腐败的微观机制:如果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一个官员就可能会从事腐败;当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则“铤而走险”。所以根本上防治腐败就应该:一方面大幅度降低腐败收益,另一方面大幅度提高腐败成本和风险。具体说来,有如下可供参考的制度设计:A、使腐败行为从“低风险、高收益”变为“高风险、低收益”,经济上和人家产“破产”,道德上“遗臭万年”。B、限制滥用权力的机会,增加被查处的可能性。因为腐败成本或风险(机会成本)等于腐败的直接投入(现性成本)加上被查处的概率(隐形成本)。C、增加经济惩罚程度(经济成本)。D、加重法律处置程度(法律成本)。E、增加精神或名誉损失(精神成本)。F、加大未来收益损失(退休金)。
我们应该承认,“高薪养廉”对廉政建设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腐败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贪污受贿成本很高,就很少会有人去愚蠢地实施,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下列公式无疑是正确的: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     能遏制贪污受贿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     易导致贪污受贿
如果贪污一万元,他将损失十万元,他怎么会去做这样的傻事呢?

 

  (二)预防腐败犯罪的根本方法
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建立在对产生问题原因的认识基础上的。如果方法本身不是建立在科学认识问题的基础上,那么,这个方法便是盲目的,脱离实际的,从而是毫无效果的。即便是符合了实际,那也是不自觉的,也就大大影响了预防的效果。从上述对贪污受贿的根本原因的分析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要预防此类腐败行为的发生,最根本的方法,不是要消灭权力或者减少权力,因为权力本身不是腐败产生的原因;而且,只要人类社会存在,权力就必然相伴存在。减少权力,当然能够减少腐败产生的条件从而减少腐败,但我们讨论的是如何预防掌权主体的腐败,这是两个不同的课题。同样,这个方法也不是要消灭掌权主体的自身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点,当然很好,很有效。没有自身利益,大公无私,掌权主体完全和公权融为一体,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一点没有了,但是,我们能做到这点吗?人的自然属性乃是客观存在着的呀。笔者认为,预防和抑制腐败犯罪应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预防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就是要使掌权主体在主观意识上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铲除自私自利观念,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江泽民贱卖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干部建设的基础是教育。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还是防范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在先。”他又说:“对领导干部来说,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最根本的就是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存在意义之所在,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看到,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向社会索取了多少,而在于向社会贡献了多少。他向社会的索取是分母,向社会贡献是分子,索取越多,相应地自身价值就越小;贡献越大,相应地他的价值就越大。从而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弄明白“过去参加革命是为什幺,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幺,将来身后留点什幺?”,自觉地讲奉献,体现人生的价值。从反面看清楚,自繁育自利,巧取豪夺,贪污受贿,必然导致自身价值的大跌,甚至成为一个负价值的人,最终为社会和人民所唾弃。树立了这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人,就能抵挡任何黑色的诱惑,堂堂正正地做人。
2、培养高尚的从政道德。
道德是规范人的言行的行为规范,它是从内在方面对人长期地为进行制约,因而是预防贪污受贿的十分有效的方法,一个具有了崇高职业道德,便是具有了政治良心的人。所谓政治良心,就是指人们在政治活动中的良心,即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政治道德义务时,对所负的政治首先责任的内道德感知和政治行为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人对其政治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政治良心的内容包括同情心、怯恶心、是非感和团结心。具有这种政治良心的人,就能时时处处用美好的情操来约束自己的私利,有效地遏制自私观念在头脑中滋长,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这样,腐败的内在结构,就根本不可能在这样的人身上形成。
3、摆正自身利益的位置。
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人们的一切行为,无不和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关。马克思说:“人民奋斗的一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比如在经济领域中,人们经营活动的目的,乃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营作,当然和他们的薪水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必须和他所处的社会和时代密不可分,有一个度。脱离这个客观条件,企求超越式的豪华生活,就会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就会滋长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观念,就必须会走向腐败只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自己的物质需求,建立在客观条件之上,才能正确地处理好私利与公权的关系。做到了“知足者常乐”, 或最起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腐败的根源也就被有效的堵塞。
4、通过制度设置,来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
一是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对权力制约的根本点:就在于通过对权力行使的制约,防止掌权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滋长私心,使公权向私利扩张。因为掌权者具有特殊的身份,是人情、金钱和美色所攻击腐蚀的对象。毛泽东早就说过:“资产阶段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尤其在“官本位”意识十分强烈的中国,权力被人们奉为至高的地位,在这种环境中,权力的载体——掌权者很容易被腐蚀。如果不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那幺,在各种诱惑面前,掌权者就可能欲望膨胀,私心滋长,被俘虏过去。可见,掌权者的腐败,并不是权力使然,而是自己在特殊的地位和环境中,被各种诱惑拖下了水。因此,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强有力的制约,抵挡各种诱惑。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正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但遗憾的是,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致使许多掌权者自觉不自觉地被社会阴暗的东西所腐蚀,滋长了私心,走向了腐败。
5、要对掌权者的利益进行监督。
在各国反腐败的斗争中,实施所谓“阳光法”,即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举措。韩国政府实行了公务员财产登记,实行了“金融实名制”和“不动产真名制”,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等1.5万名高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法国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清单。日本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不等式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和古董等。阿尔巴尼亚也于1995年公布了财产申报的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参加商业活动的投资必须申报。台湾于1993年6月通过三读程度,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了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托管及强制处罚。“让阳光照亮体制”,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在我国推行“阳光法”,必将对预防贪污受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凡掌握公权者,必须将自己的收入向职权所辖范围内的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如果隐匿个人财产,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在《刑法》增加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罪名,凡故意不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惩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就能防止个的需要向畸形方向发慌遏制自私观念的滋长,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
6、要从严治吏,从优待吏。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管理好执法队伍因为法治的本质在于吏治。法治的挫败就是吏治的松懈;而吏治的松懈,必然是贪污受贿泛滥。因此,必须用缜密的法律,来管理好干部队伍,制约权力的行使。同时对出现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一律开除。以这种铁的纪律和法律,告诫掌权者,要依法行使职责。
上文从各个视角着重分析了腐败犯罪的客观正面效应,至于其负面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已经不再是一个值得争议或讨论的问题。比如,腐败犯罪直接造成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损失、造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下降和国际竞争力的减退;腐败致使政府机构能力下降;腐败大大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腐败是千万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腐败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等等。鉴于文章篇幅限制,笔者在此不做展开论述。
综上所述,腐败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对腐败犯罪的把握认识和打击政策不能脱离它植根的社会现实状况和本质要求。否则,我们打击腐败就潜伏着异化为社会前进阻力和压迫力量的危险。
   参考文献:
[1] 徐理明:《国家公务员制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 江泽民:《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3] 李景鹏:《论反腐败的系统工程》.《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1期
[4] 胡鞍钢:《对腐败问题的估计和诊断》.清华大学反腐败战略研讨会资料,2001年3月
[5] 罗景一:《党员干部职业道德》.法律
出版社,1999.

作者: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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