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凯茨诉美国一案之前,法院普遍认为第四修正案关于搜查的限制性规定保护的是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是一些诸如住所的领域,并且只有执法人员具体进入了该受宪法保护的领域,才可能构成非法搜查或非法查封。但凯茨一案改变了对搜查的界定。
凯茨案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不是房子等物,所以在任何地方,只要当事人合理合法地认为其享有隐私权,执法人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就不能随意入侵这些地方。因为宪法保护的是这种个人权利,是某个人所合理合法期待的隐私权、安全权,而不是房子等物。联邦最高法院的这种解释实际上扩大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凯茨一案中,被告人凯茨因通过电话传播赌博信息违反了联邦法律而被逮捕,并被判有罪。在对凯茨的审判中,控方出示了对凯茨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这个电话录音是通过对凯茨使用的公用电话亭安装偷听设置得到的,偷听设置在公用电话亭的外部顶端,刑事司法人员在使用这些偷听设置对凯茨进行偷听时,并没有取得任何搜查令,但对凯茨的前期调查显示凯茨将会使用这个公用电话亭进行违法活动。
检控方认为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原因是:(1)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住所,本案中政府侦察人员并为实际进入电话亭,所以不存在搜查。(2)凯茨所使用的公用电话亭部分是由玻璃造成的,所以凯茨进入公用电话亭后,从电话亭外面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他的一举一动。(3)执法人员使用窃听器的方式无论从程度上还是从持续时间上都是恰当的。
主审大法官斯图尔德(Stewart)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们正当的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地方。即使一个人在自己家里,如果他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一些行为或文件暴露给公众,那么这些被暴露给公众的东西就不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而即使一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但如果他不想把自己的某些行为或物品暴露给公众,那么他的这种隐私权就应当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
在本案中,虽然窃听器装在公用电话亭外面,政府侦察人员并未实际进入电话亭,但由于凯茨进入电话亭后,期望的是一种隐私,他没有料到自己的谈话会被监听,同时他希望自己与别人的电话不被公众所知是合理的,所以政府侦察人员的窃听行为构成搜查;而在没有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如果这种搜查不属于搜查令的使用例外,那么这种搜查就是非法搜查。
同时,斯图尔德(Stewart)法官认为,政府侦察人员对凯茨的交谈进行录音的行为也属于查封行为。虽然查封的对象不是具体可触及的物品,但对无形物的查封也理解为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指的查封。检控方辨称公用电话亭部分由玻璃制成,从外面可以看到凯茨的一举一动。但凯茨进入电话亭关上电话亭的门的时候,他希望享有的权利是他的电话交谈不被外面的人听到,而不是他本人不被看到。他的交谈不应被窃听的权利并不因为他被看到而消失。在公用电话亭的交谈不希望被窃听和办公室关上门通电话不希望被窃听没有什么区别,不能仅仅因为使用公用电话亭进行交谈就推定通话人不享有隐私权。所以侦查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非法搜查和查封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
大法官哈伦和大法官斯图尔德观点一致,他认为一个封闭的电话亭所形成的空间就像一个住所一样,不是一个开放地带,使用电话亭的人关上门之后应当享有宪法赋予的隐私权,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使用监听器监听电话亭就像具体闯入住所一样侵犯了被告人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非地方,当一个人主观上希望享有隐私权的期待,同时这种期待又被社会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种隐私权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住所一般意义上意味着可以享有隐私的地方,但如果居所主人将个人物品展示给外界,就意味着他本人对此个人物品并没有期望任何隐私,所以这种物品也就不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同时,一个人在公共场所的交谈也不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因为即使交谈的人主观上希望交谈不被他人听到的期望,这种期望不会被社会接受为一种合理期望。
对此,大法官布莱克却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物,有大小、重量。宪法的规定并没有把无形物隐含进去,法院也不应当仅仅为了使宪法跟上时代步伐就重写或修改宪法。
重写宪法也好,解释宪法也罢,凯茨案推翻先例,实际上重新阐述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含义,扩大了其保护的范围。不仅把电话亭之类的公共地方列入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围,而且它采用合理期望标准来判断每一个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宪法的保护范畴。按此标准,只要当事人在出于某一空间时,主观上期望隐私,同时这种期望又被社会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个空间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地方。
房屋住所一般被认为是人们能享有较多隐私的地方,但如果一个人在自己家里大声交谈,被行人或正好从其房子旁边经过的警察听到,也不构成搜查,因为大声讲话的人本身没有期望隐秘。相反,一个人在饭店的包厢里,关上房门,他的谈话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畴。同理,在火车卧铺包厢里的交谈,在飞机上关上厕所门所进行的行为等都应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对象,如果刑事案件调查人员没有搜查令,并且当时的情形有不符合任何一种搜查令适用例外的情况,那么侦查人员或取得任何证据都不能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凯茨案可以说是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关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搜查、查封规定的最经典、最具影响力的判例。虽然后来法院在适用凯茨规则的时候产生过一些问题,但世界上没有任何规则是完美的,关键是如何权衡一个规则对社会的得失、影响。凯茨案在公众个人安全感和执法人员方便之间显然选择了前者。凯茨规则是对宪法修正案进行的一种大胆、开放、创新和自由主义的解释。
作者: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