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废案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美国宪法实施200多年,总共只有27条修正案,可谓慎重之至了。然而,就在这惜墨如金的27条中,居然有1条及1款废案,它们是指第18条修正案及第21条第1款,也即常说的“禁酒令”及废除它的宪法修正案。
美国的禁酒运动始于“南北战争”,1900年时有5个州颁布了禁酒令。但只是进入二十世纪,在对十九世纪残酷的工业原始积累反思之后,美国道德和社会改良运动及妇女运动兴起,禁止酒类产品的制造和消费才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运动。到1916年时便有19个州成了“禁酒州”。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男人上了前线,妇女进入工厂、政府、学校等社会各领域,社会和政治地位相应提高。妇女最反感的是什么?就是男人在外喝酒不回家,醉后回家打老婆孩子。于是,国会在1917年12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19年1月获得法定多数州批准,成为宪法的第18条修正案。其内容主要是:
“一、自本条批准一年后,凡在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区域内,制造售卖或转运酒类饮料者,均应禁止。其输入或输出于合众国及其管辖的土地者,亦应禁止。
“二、国会与各州均有制定适当法律,施行本条规定的权限。”
推动禁酒成为宪法修正案背后的力量是社会改良主义,醉翁之意本在促进社会进步。可是,它一产生,注定就不会成功。原因在于:
第一,修正案超越社会道德。当男人们从欧洲战场回来后,发现在美国各地都买不到酒。人类自进入文明以来便与酒相伴,构成了衣食住行的一部分,骤然禁绝必会引起反弹。酗酒或撒酒风固然令人憎恶,但禁酒恐怕就矫枉过正了。前者只会发生在部分饮酒人身上,而后者却剥夺了全体饮酒人的乐趣。进一步说,许多天主教举行的弥撒都需要饮红酒以代替基督的血,故而禁酒令也有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之嫌。因而美国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私酒泛滥,最后成了公开的地下经济。
第二,禁酒令不具备实施的社会共识。如果从法律规范的内在本质看,使酒类产品禁而不绝的关键不在于美国人法治观念不强,而在于禁令本身是否具备内在规范性。应当说,禁酒令不具备。一项禁止性规则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其首要条件是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要求,其次是针对少数人。禁酒令从本质上不符合规则的这两条要求,即使借助宪法的形式,也不能使其获得最高法律权威。
第三,修正案缺乏应有的弹性。在立法技术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的规范应有较强的概括性且其文字应尽可能模棱两可。然而第18条修正案对禁酒规定得太没有灵活性,从制造、贩卖、运输到输入输出酒类产品,全面由宪法直接禁止,没有任何改变的余地。后世有学者假设,如果修正案规定对于酒类产品的具体禁制授权国会以法律实施之,那么,修正案就获得了弹性,就能够成功实施。
第四,政治气候抑制修正案的效果。修正案提出时,虽未明言反对帝国主义战争,但它的通过正是美国进步人士反战呼声的回响。在它生效及实施时,正值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政权巩固的时期,美国资产阶级以至于一般民众都对“红色十字军”心生莫名恐惧,政府对进步人士进行了大规模的迫害。因此,第18条修正案得以通过的背后政治力量——社会改良运动——消沉下去,人们在经济大增长中急于挣钱,不再关心政治。作为社会进步象征的这条宪法修正案,既然不能实施,作为有红色嫌疑的条款,其命运不言而喻。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由于这几点原因,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二年即192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罗得岛诉帕尔默”案件中宣布它为“违宪”。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布作为宪法本身一部分的文字为违宪。尽管攻击本修正案的律师起诉理由事实上都不能成立,但政治决定了修正案的法律命运——宪法是政治法。美国法院总是反对极端改革措施的。1933年2月20日,国会向各州提出了第21条宪法修正案,其第1款言词简洁:
“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应即废止之”。
【注释】
发表于中央党校《学习时报》2003年10月1日第204期,约1500字;发表标题为《酒神打败法条》。
甘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