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贪污犯罪 基本原因 根本方法
【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1
1 贪污犯罪辐射规律
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向的轨迹。
贪污犯罪的部门辐射规律。
所谓部门辐射规律,就是指贪污活动在不同系统、行业中的运行轨迹。2近十年来,我国贪污犯罪成波浪式上升趋势,其“源头”始于生产、经营性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的公务人员受物质诱因的影响最为直接,利用职权攫取公共财物的机遇最多。价值,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济秩序不是很稳定,对于生产经营部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在某些方面具有严重“短缺型”的特点。而管理这些短缺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要素部门,变成了需求者的“上帝”为竞争“紧缺物资”、“短线产品”和生产要素而大显神通,不择手段,在监督不利、防范不力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必然会滋生更多的贪污犯罪分子,接下来贪污辐射的对象便是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性失业单位的活动形式监督、管理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分,然后再逐渐渗透到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
贪污犯罪的地域走向规律
所谓地域辐射规律,就是贪污犯罪发生地区的运行轨迹。通常在沿海地区新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经过一定时间会在内地和边缘地区出现。我国改革开放是从沿海地区开始的,与此同时,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愿望强烈,贪污犯罪的“物质诱因”和“精神诱因”增多,公职人员利用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真空与漏洞进行贪污犯罪的也就相应增加,这与改革开放由沿海向内地辐射一样,贪污犯罪是由沿海向内地和边远山区辐射。
贪污犯罪地域辐射,总的特点是无不打上市场的烙印,其具体表现为:
贪污犯罪案件发案率和贪污数额的辐射,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原先是沿海地区明显高于内陆及边远地区,但是现在即使在一些边远地区,贪污贿赂案件也越来越多。倒是沿海和一些发达地区有与司法和制度的跟进,对此类犯罪有一定的遏制。
贪污部位的辐射,贪污的部位取决于经济机制的规范程度和经济的控制与监督程序,传统的贪污犯罪,多发生在涉及财务等的部位,而改革开放后,新的经济领域拓展到哪里,贪污分子就出现在哪里。
贪污犯罪主体的辐射。贪污犯罪主体的内容主要便显是:改革开放之后,共有财产在形式的复杂化、多样化,相应地使贪污犯罪的主体多元化,传统的单个的小量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贪污行为,已为现代贪婪性、冒险性极大的贪污分子所不取,故目前内外勾结,上下串通、跨单位、跨地区、跨国界的成蜘蛛网状的群体犯罪量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打着“为公”、“为集体”、“为单位”利益的旗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贪污手段的辐射。改革开放后的贪污手段与传统的贪污手段相比,突出的特点是更加隐蔽化和智能化,通常在沿海地区新出现的新的贪污手段,经过一个不长的时期就必然会在内地和边缘地区出现。
2 贪污犯罪黑数规律
犯罪黑数,亦称为“犯罪的隐蔽数”、“犯罪暗数”其基本含义都是只指实际已发生,但在正式的犯罪统计中没有反映出来的犯罪数字,3根据一些国家学者总结的经验,犯罪规律是:黑数程度高低与人们感觉到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社会危害性越明显的犯罪,犯罪黑数越高,贪污犯罪之所以存在“犯罪黑数”是由于本罪具有下述一些特点决定的。
(一)贪污行为危害性不易显露,贪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对象有属于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贺揭露。
(二)贪污手段智能化的隐蔽性强,公职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
(三)贪污主体特定性的“保护功能”。贪污犯罪主体是一种特定身份犯,是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贪污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
(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某些贪污犯罪的产生与某些地方的“土政策”,与某些部门的“搞活措施”有关,与某些领导的支持纵容由千丝万缕的联系,贪污犯罪一旦被揭发,就会暴露出各方面的漏洞,对各方面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事发后,一些党政领导人总是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予以保护,因而也增加了“黑数”。
(五)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保障贪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度不完善不完备,有的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所以也为“黑数”的增多贺扩大提供了社会条件。
(六)办案能力不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在减少贪污犯罪的“黑数”关键因素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追诉能力,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反贪队伍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办案经费、办案设施及监督防范体系不能适应反贪工作的需要。
综上所述,掌握公权的人,不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如果有一天,公权交给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去行使,像贪污犯罪这种腐败现象是绝不会出现,但这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再先进的机器人,也是要有人来操作的,于是权力最终还是由人来行使的,而人性,是具有永恒性的,所以,人类社会自从产生那一天起九注定避免不了这个矛盾。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通过研究贪污犯罪的发生规律,做好预防和惩治工作,让贪污分子无机可乘,将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危害性降到最小。
注释:
[1] 陈建安: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2] 贾宇主编:《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赵长青:《贪污犯罪初探》,中央政治学院学报,1992年第1期,第56页。
参考文献:
[1] 宣炳昭主编:《刑法个罪的法理与实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贾宇主编:《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 王树林:《关于犯罪黑数问题》,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期
[4] 赵长青:《贪污犯罪初探》,中央政治学院学报,1992年第1期。[
作者:陈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