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想说爱你不容易
过去因为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较多的缘故,曾经有感而发写过一篇《婚姻法想说爱你不容易》的短文,在文中我曾经引用过某些法学界人士关于《婚姻法》是一部恶法的说话。最近又陆续代理了一些婚姻家庭纠纷的案子,在研读婚姻法、继承法时发现,婚姻法、继承法都有一些“瘸腿”条款,因为婚姻法、继承法同属于婚姻家庭法这个范畴,因此,我将本文起名为《婚姻家庭法说声爱你不容易》。
有来才有往,是朴素的世俗人情,幼者须尊老,老者须爱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这是一个不争的法律理念。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与此相呼应,继承法规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与此相呼应,继承法规定,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上述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令人不解的是,继承法只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亲已经死亡或其父母无力抚养因而尽了抚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不知道继承法为何厚小薄老。
现在我们设想这样一个案例,AB夫妇是C的祖父母(外祖父母),C幼年早孤,AB夫妇依据法律规定对C尽了抚养义务,C成年后成家立业结婚生子,后C不幸身亡,留下万贯家产,此时,即使AB夫妇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因为AB夫妇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C有配偶、子女的情况下,也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以虽然不是继承人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所谓“适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也不过是饿不死、冻不死、不至于流落街头而已。中国绝对是一个讲究对称、和谐的国家,所以,既然允许你继承法这样丑陋,也该允许我婚姻法薄情。
下面我们再谈谈婚姻法的一个规定,大家可以籍此明白,婚姻法和继承法确实是近亲。
在继承法中,兄弟姐妹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也就是说,当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某人死亡时,其兄长、弟弟、姐姐、妹妹都可以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这里,是没有年长、年幼的区别的;而婚姻法却只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却并没有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现在我们假设这样一个案例,A是B的哥哥(或姐姐),A已经成年且有稳定的生活来源,B或因年幼或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A、B的父母或者早亡或因身体残疾无力抚养B,依据婚姻法的规定,A必须承担起抚养弟弟(或妹妹)B的义务。我们再假设这样一个案例,A是B的哥哥(或姐姐),A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A、B的父母或早亡或因身体残疾无力抚养A,而B虽然是弟弟(或妹妹),但却已成年且事业有成收入颇丰,依据婚姻法的规定,B却没有抚养哥哥(姐姐)A的义务。而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论是对弟妹尽了抚养义务的慈如父母的兄、姐,还是狠如蛇蝎的置兄姐于死地的弟、妹,都毫无区别地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不知道婚姻法做这样的区别对待是何居心,不知道继承法对待弟、妹为什么这么优待,对待兄、姐为何这么薄情。
附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作者 刘传仓律师 如蒙错爱欢迎不经许可随意转帖毋需稿酬注明作者即可 欢迎拍砖 拍砖热线 137053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