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成功的宪法,往往是因为它体现了人们长期以来保有的习惯、秩序、信念和共同利益,但这还不能保证这样的宪法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除非它得到大多数被统治者的同意——没有人们的同意,任何貌似庄重严肃的政治活动在本质上与小丑的把戏无异。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把英国“天佑神赐”般的宪政史理解为取得被统治者同意的漫长过程。这个过程充满了利益冲突和权力斗争,冲突与斗争也结出了大大小小的政治果实。且不论这些果实究竟是何内容,可以肯定的是,它们都是经验的果实,在结构上是制约与平衡的,在风格上则是怀疑与审慎的。致力于立宪的国家首先想到的,当然是如何将英国人长期经验的果实浓缩成能为自身可用的果汁。
1787年的美国立宪者们就是这么想的。在这个问题上,休谟给了人们有益的建议。他的建议集中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休谟认为,人们之所以同意创立政府,是出于安全和共同利益的需要。当那些需要得不到政府的保障,人们有权推翻政府。他的原话是:“人们如果得不到保护和安全,却遭到暴虐与压迫,他们就不再受其承诺的约束……而返回到建立政府之前的自由状态”(《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这一观念显然是对约翰·洛克等先辈的继承,但他抛弃了以往的契约论思想,将人们的行为动机直接诉诸于事实。他的建议在《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那里是这样表述的:“人民有权对抗地球上的一切政府,无论是一般意义的政府,还是某个特定的政府;一切正义的政府都不能拒绝它,或者闪烁其辞。”(致詹姆斯·麦迪逊的信,引自《论革命》,汉娜阿伦特著,译林出版社)而这一观念上的革命,就像有的学者所形容的那样,在莱克星顿流下第一滴血之时已经完成了。
更加重要的方面是,休谟宣称,人们可以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使政府既能保障公共安全和共同利益,又不侵害人们的生活。他还告诫人们,在设计政治制度和确立宪法性质的制约手段时,每个人都应该被假定为只顾追求私利的恶人。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用这种私利来统治他,让他与别人共处与合作。不仅如此,还要借助他追求私利的贪欲和野心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宪法的政治理论》,肯尼思·W·汤普森编,三联书店)这一建议在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中,特别是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那里得到了共鸣。实际上休谟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建议也包含了第一方面的内容。其中首要的含义是,作为政治制度的若干原则,宪法是优先于政府的———是人们授予了政府一部宪法,而不是政府给予人们一部宪法;第二层含义则更加明确,那就是“宪法是可以设计的”。可以这么讲,一部《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多数文章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而休谟的思想通过麦迪逊直接进入了美国宪法(《宪法的政治理论》)。
宪法是可以设计的——这是一个革命的观念,但它不是出于理性思辨,而是源于历史经验。它一点也不高深,一点也不“哲学”。事实上很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美国立宪者对高妙的哲学不感兴趣,相反保持了一定的警惕。他们注重历史经验,满足于现实需求,不受神秘事物和狂热信念的困扰,而休谟(当然还有孟德斯鸠)那种将哲学“降格”为经验科学的态度恰好符合他们的要求——在他们眼中,休谟的史学家地位高于哲学家的身份,其最著名的作品是《英国史》而不是《人性论》,关键就在于休谟自始至终都没有把观念与历史割裂开来,而是用“经验”一词为立宪者们的设计思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汉密尔顿曾经这样问:“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如今我们知道,他在提问之前已经找到了答案。然而两百多年以后,他的问题仍值得我们思索,乃是美国立宪者寻找答案的方式。当他们说,“经验必须是我们惟一的向导,理性会误导我们”(约翰·迪金森语),我们也可以此为标准,测量一下自己的路。(西闪)
出处:中国宪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