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法庭第—次宣布休庭时,坐在旁边的—位重庆同行不禁脱口而出。来旁听的人几乎都预见到这是—次精彩的庭审,整个庭审过程中—直座无虚席,甚至大家都忘记午饭时间。“法庭上,身为被告人的李庄仍然是李庄律师,”—旁有人这样感慨。
空手入庭 让所有记者犯难
开庭的时间是昨天早上9点10分,但距离开庭还有1个多小时就有人来到法院,等待进场旁听。
能够拿到旁听证是—件很幸运的事,不过在走进第—审判庭前,还得过—道安检关。安检之后,每个人必须空手进人审判庭,这让记者们很犯难———怎么记录庭审情况呢?
9点10分整,书记员开始宣读法庭纪律。随后,公诉人和辩护人人席,全体人员起立,审判人员人席。
“传被告人李庄到庭。”审判长发出指令,正式进人庭审程序。
李庄由两名法警从侧门带进法庭:平头,身穿—套蓝色的棉服,背后有白橙相间的竖条,与此前的照片上相比,他似乎稍瘦了点。
他扭头对着旁听席最右边的位置笑了下,招了招手。李庄家属就坐在那里。
除了身份确凿,其他都是“大概”“可能”
审判长开始核对被告人身份: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生地天津市。
“你何时因何事被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12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在北京抓捕我的时候没有告诉我是什么罪,就给我出示了—张拘留证……”
李庄说到这时,审判长打断他:“你直接回答是不是在2009年12月12日在拘留书上签的字。”
“是。但是他们没有搞清楚是什么罪。”李庄答。
审判长接着问他是什么时候逮捕的。李庄说,可能是14号,也可能是13号,记不清了,因为当时连续几十个小时没睡觉。
接着,审判长继续问李庄是否收到起诉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收到的时间,李庄仍然以“可能是”、“大概是”作答。
回避问题胶着很久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审判长告知权利义务,随后问道:“被告人李庄对上述权利的具体内容都清楚没有?”
“清楚了。”李庄应了—声。“被告人李庄对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继续发问。
“申请。”李庄脱口而出。“申请何人回避?”审判长随即追问。
“申请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所有人员回避。”李庄字正腔圆。
“申请回避的理由?”审判长跟进发问。
“我的案子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从那个案子当中派生出来的。”李庄从裤兜里拿出材料,有条不紊地开始阐述理由。他说,龚案是江北警方负责的,而负责他的案子的是江北警方的同—专案组。李庄讲了两点理由:第—,他在代理龚刚模案中发现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严正交涉,并在看守所会见时发生过激烈的争吵;第二,龚案进人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监视律师会见,因此又发生激烈争吵。
“我提出过严重抗议。”李庄随后列举了很多他交涉过的单位。“虽然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法院集体回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比如……”他举出了—些异地审理的大要案。
这时,李庄向法庭提出,为了提高案子的透明度,就应当将他的案子移交到重庆以外的法院审理。说到这里,李庄补充道:“我不是针对你审判长个人,也不是针对公诉人个人。”
对于李庄的回避申请,审判长马上给予了答复: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解释,均没有集体回避的规定,李庄的申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那我申请审判长个人回避。”于是,李庄开始提出对个人的回避要求。他说:“—个—个申请,6个人,我申请6次。”
审判长以李庄的申请不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为由当场予以驳回。
李庄仍不放弃,他马上回应说:“我保留我的申请权,我现在正式向法庭提出复议。”
“审判长,我请求发言。”此时,李庄的辩护律师开口说话。
“根据法庭规则,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审判长回答。(下转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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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申请换来一次休庭
就“回避问题”胶着了很久后,审判长让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两女—男三位检察官。几分钟后,—位女检察官念完4页起诉书,此时,审判长指示法警检查辩护律师的电脑是否有录音录像装置。在得到确认没有后,审判长问李庄:“对公诉方的指控是否听清?”
“听清了,但是完全是无中生有。”李庄说得斩钉截铁。
“你直接回答就行了,对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提醒。
“完全是无中生有。”李庄加重了语气。
“你回答有还是没有?”审判长追问。
“有。”李庄答。
“被告人李庄,你可以对有异议的地方做归纳陈述。”此时,审判长提示李庄可以坐下。
“在归纳陈述之前,我向法庭正式提交五个申请。”李庄坐下后,马上提出。
审判长没有直接回应李庄的“申请”,而是再次要求李庄对异议部分归纳陈述。
“这些异议必须建立在我的五个申请之上,五个申请就能回答这些异议到底是什么。我的五个申请可以向法庭提交吗?”李庄坚持要求提交申请。
当审判长再次重复此前的话后,李庄迅速地接过话头说:“所有的事实都有异议……我也是根据法院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的第五条提出申请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在没有得到法庭的许可后,李庄依然坚持要提交申请:“如果不答应我这个基本的诉讼权利,那么我很有可能在下面的庭审当中—个字都不说了,我也要求我的两个辩护人—个字都不要说了,完全由公诉方说、公诉方单方举证……希望法庭尊重我的意见。”
这时,另—位审判员提醒李庄,庭审是由审判长主持的,希望李庄听从法庭指挥。
李庄又与这位审判员辩了几个回合后,审判员表示,李庄的要求可以在合适的时候提交,法庭会认真审查。
“权利义务书上明明写着的权利,你们为什么要剥夺呢?”李庄语气强硬地反问,“如果你们没有剥夺我这项权利,那么在审理过程中我有权提出各种申请,是否采纳,希望合议庭合议—下……”
“现在宣布休庭10分钟……”庭审至此,审判长第—次宣布休庭。
证人到底该不该出庭
10分钟后,庭审继续,审判长准许李庄提出具体的申请事项。
李庄开始—项—项地提申请:第—项是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第二项申请要求吴家友、马晓军、程琪等人尤其是龚刚模出庭作证;第三项申请要求调取他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第四项申请要求延期审理;第五项申请要求异地审理。
李庄——说明了这五项申请的理由:申请对龚刚模伤情鉴定是为了证实龚有无被刑讯逼供;申请证人出庭,那是依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申请调取录像是为了查明他是否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口供;申请延期审理是为了有时间调取相关证据,澄清事实~~~李说,他的这个案子办理速度之快 “刷新了审判史上的记录”;而申请异地审理是为了确保公信力。说到异地审理,李庄甚至带调侃意味地说,他这案子是个“烫手山芋”,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还是早点扔了好。
对此,法庭当庭评议后,对李庄的五个申请进行了——答复。对于第—个申请,当审判长告知李庄,法庭已经在12 月27日委托重庆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已有鉴定结果后,李庄提出:“我要求重新鉴定……”他紧接着质问,为什么没有把鉴定报告依法送达他,为什么他还不知道已经鉴定。
在短时的沉寂后,法庭答复李庄:已经做了鉴定,并将鉴定结论送交了辩护人,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
李庄当即反驳说:“我提请法庭注意,辩护人和被告人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主体,送给了辩护人在法律意义上不等于送给了被告人……”
此时,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跟着解释道:“鉴定报告是昨天晚上10点送给辩护人的,所以不可能再送给李庄。”
李庄因此依然要求法庭对龚的伤情做进—步鉴定,而且应到重庆以外的地方鉴定。但法庭没有允许,其他的几个申请也被法庭相继驳回。
庭审程序推进很慢,到下午4点,法庭调查还在公诉人举证阶段。质证过程中,公诉方和辩护方之间的争辩几度达到白热化,尤其在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龚自己先向律师诉说的还是李庄教唆龚编造的、李庄会见龚刚模时到底有无录像资料、控方的8个证人到底该不该出庭作证这些问题上。
在证人该不该出庭的问题上,李庄反应尤其强烈,他甚至在法庭上说:“如果8个证人—个都不出庭的话,尤其是龚刚模不出庭,那么这个庭开下去,对我、我的辩护人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庭审的过程中,李庄反应迅速,口齿伶俐,情绪激动,同时他在激动之余又会对自己的激动言辞向法庭道歉,表示对审判人员个人没有意见,而是对—种现象和制度的抨击。
后记:因发稿时间原因,记者提前离开庭审现场。后得知,当天晚上庭审仍在进行之中。记者将在明天作后续报道。
■本报记者余春红
李庄案整整审理了16个小时,到昨天凌晨1:03结束。控辩双方的辩论相当精彩,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前天晚上10点左右,当完成发稿任务的记者再次回到重庆江北法院时,此案庭审已经进行到了举证质证的收尾阶段。
有没有刑讯逼供?
重庆警方是否存在对龚刚模的刑讯逼供,是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作伪证的关键。这—直是庭审焦点。
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之—,就是中央电视台对龚刚模的采访。电视上,龚刚模说:“李庄向我使了—个眼神,暗示我翻供。”而公诉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中,有的证人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几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央视光盘属于视听资料,它的取证主体是央视,不是辩护人,不符合刑诉法对取证主体的规定。”公诉人发表意见。
对此,辩护律师陈有西不予认同。他说,光盘中的内容确实是央视采访的,但辩护律师从网上下载后用以提交法庭就是律师取证,这完全符合取证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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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一天开始时,众多旁听者被环环相扣的辩护折服
双方还就“审讯时间”展开唇枪舌剑。公诉机关认为,笔录反映的审讯时间,得不出刑讯逼供的结论。而陈有西认为,笔录反映的审讯时间是晚上5点到晚上8点、甚至凌晨一两点,推翻了“文明审讯”之说。
另一份争论激烈的证据是:重庆法医验伤所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报告提到,龚刚模自述:带过手铐,近期未受损伤。鉴定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所致擦伤后遗留。
陈有西说,龚的自述很值得玩味,留下了很多可以“遐想”的地方。相反,这份证据说明龚刚模确有伤痕,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刑讯逼供过。
对此,公诉方表示,这并不能表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过。公诉方还当庭提供了一组证人证言和数十页的龚刚模健康检查记录。看守所3名狱警、讯问龚刚模的民警以及龚刚模本人均提供书面证言证明,对龚刚模,不存在刑讯逼供。讯问龚刚模的民警证言证明:“每次讯问最长不超过7小时,中途会让被讯问人休息。”
李庄自认正义、善良、负责
22点20分,庭审进人了辩论阶段。公诉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
“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而李庄背离了这一要求,李庄帮助龚刚模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针对案件事实所做的新的供述。由于司法机关侦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的总体评价。”
“辩护人的脚印必须踩在法律的红线之内。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之一,但李庄知法犯法,已经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辩护人行为准则,远远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的界限,走向了反面。”
李庄开始自行辩护,他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十分苍白。可能是过于激动,他的语速很快,他说,自己写了18页的自辩书,但今天不准备用。
李庄一字不差地背出了刑法第306条第一款、第二款。他特别指出,刑法第306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说到这里,他特意放慢语速地说:“至今为止,我没有向任何司法机关提供、出示过证据。”
李庄表示,自己是一名正义的、善良的、负责的律师。希望公诉人撤诉,宣告他无罪。
律师认为不虚此行
最后,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发表
辩护词。
高子程律师认为,他们介人李庄案共10天时间,有些证据都没来得提取。“尽管如此,有一个事实没有异议,那就是:到李庄被刑拘为止,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提供过任何证据;到李庄被刑拘为止,龚钢模的控方证据已经固定并提交法庭,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由此说明,李庄并不成立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因为时间的原因,陈有西律师最终没有宣读他的1万多字的辩护词。他谈了自己的感受,认为不虚此行。陈有西认为,真正能坚守在刑事法庭上的律师太少了。李庄的脱口秀自辩非常精彩。
陈有西律师随后提到了李庄案背后反映的问题:中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的界限在哪里?他套用了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一句话,“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陈有西认为:“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
此时,两位辩护律师的嗓子都已经明显沙哑。昨天凌晨1点整,李庄最后陈述。法庭宣布定期宣判。
当两位辩护律师拖着疲惫的身影走出审判大楼时,不少旁听者为他们的精彩辩论叫好,乃至是一些起初为“给坏人辩护”感到不理解的旁听者,也不得不为陈有西、高子程两位律师缜密而环环相扣的辩护而折服。
这时,已是新的一天开始了
记者余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