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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杰律师工程法律实务1000例》之第1000例:原告借用被告资质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共同买单
发布日期:2010-01-05    作者:110网律师
《王文杰律师工程法律实务1000例》148:原告借用被告资质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共同买单
读者来信:
原告是一家没有施工资质的民营企业,被告是一家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商。原告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承揽了一项造价为1000万的工程,为了签约的便利和规避法律对施工资质的规定,原告要求以被告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并答应给被告8%的费用作为回报。被告见有利可图,便应允。于是,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双方为了达到“共赢”的目的,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工程建设却没有按照发包方预期的情形发展,由于原告缺乏施工管理经验,在开工的第八天就因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原被告互相推诿,都不想对此事负责。至此,原被告的合作关系彻底破裂。
王律师解答:
原被告为了达到所谓“共赢”的目的,借用和出借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是我国法律对建筑行业准入制度的一项强制性的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行的一项准入制度,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关,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考虑到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的具体情况,因此必须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安全。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原告根本就没有资格进入建筑领域进行工程施工的。正是由于原被告的借用与出借行为才导致了原告安全事故的发生。原被告的违法行为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原被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挂靠”这种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却已经明确了建筑市场上“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属于被禁止的违法行为。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因出借资质证书允许原告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应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于工程事故造成的业主损失应有原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安全事故死亡的工人应按照工伤处理。
关于原告跟业主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工程质量是不合格的,原告向业主讨要工程款,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种情况,如果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原告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本案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原告只能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中的直接费如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这就是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本质区别。
   本案的教训是:建筑领域的“挂靠”事实上是没有法律保障的,靠的就是双方的信用和良心,不出事大家可能都好,一旦出事,良心和信用都是靠不住的,尤其是当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此外,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员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无法保证,会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
(不得转载 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1391136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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