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家餐馆的老板。一天,王某的一个朋友徐某因单位报帐之需,要王某帮忙开一张税务发票,金额为200元。王某立即照办开出了一张号码为NO.0228024的餐饮业发票,该发票同时附有兑奖联。但当时王某和徐某都没有刮开兑奖号码。后来徐某在单位报帐时,会计将兑奖区刮开,发现该发票中了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徐某按照发票上的说明凭该发票和自己的身份证领取了5000元奖金。王某得知后,向徐某索要5000元奖金未果,遂将徐某起诉到法院。
【管析】
笔者认为,该奖金的合法所有人是徐某所在单位。
一、徐某是因单位报账之需而请求王某帮忙开一张税务发票,并且徐某在单位报账之时交由单位会计,此时票据的所有人应为徐某所在单位。从发票的兑奖规则“中一等奖持有效、完整原始发票及本人身份证30日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奖金”来看,其奖励的对象应是原始发票的持有人,会计将兑奖区刮开,代表的是单位,发票的持有人也是单位,奖金理应归单位所有。
二、票据的无因性。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也就是说,徐某请人帮忙开具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徐某所在单位并不知道票据取得的违法性,他取得票据领取奖金的行为与票据取得的违法性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徐某所在单位才是奖金的获得者。苏根荣 王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