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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强包山场且无证砍伐承包林是盗伐还是滥伐?》
发布日期:2009-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底,黄某为承包吉水县八都镇王元村泥坑责任山场,先后找到王元村的十户山场的承包经营户,强行要求村民转让承包权。在没有征得承包经营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支付每户200元的价格,并强迫承包户在其事先打印好的《承包合同》上签字,承包经营泥坑山场。此后,黄某又分别找到王元村猪婆坑山场的承包经营户十人,以相同的方式承包猪婆坑山场,并对部分不同意签字拿钱的村民进行暴力殴打。承包两山场后,黄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民工在泥坑、猪婆坑山上砍伐杉木51.7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73.28元,得赃款1.7万余元。

    [管析]

    笔者认为,黄某应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滥伐林木罪予以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一、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侵犯交易对象人身权、财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黄某在承包山场中,不是以公平自愿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和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条件,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构成滥伐林木罪。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后者的对象是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前者的对象是仅限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涉及他人所有的林木。本案黄某是构成滥伐林木罪还是盗伐林木罪,关键要看黄某是否对山场取得事实上管理。黄某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山场的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但黄某已实际取得对山场的占有,属自主占有,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山场的管领、控制。黄某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是对其自主占有财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和林木的管理权,应构成滥伐林木罪。而盗伐林木罪是盗伐他人管领,控制的森林或其它林木。此外,从对犯罪行为评价的角度看,黄某非法占有行为在强迫交易罪中已受到评价,勿须再与砍伐林木行为一起重复评价。先后两个行为按强迫交易罪和滥伐林木罪分别予以评价,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应数罪并罚。黄某在本案先后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和砍伐林木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滥伐林木罪。其既非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关系的吸收犯,也非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相互牵连的牵连犯,因而其既非法定的一罪,也非处断的一罪,应予数罪并罚。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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