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这位重庆政法干部把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说成是律师热衷于到重庆代案子,成了律师界的热门话题。那不知这位干部知道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是法律明确赋予,当重庆的律师不愿或是不能代理案件时,北京律师的介入,难道不是更好的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吗?这位政法干部能保证公检法机关没有违法办案吗?律师在侦查阶段,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都见不到案件资料,这难道是合乎法律规定吗?其又言: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那敢问,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这难道成了凑热闹,这难道是律师不应履行的职责吗?周立太和赵长青两位律师的突出表现难道是在胡搅蛮缠吗?难道是故意和检察机关过不去吗?一位律师的涉嫌造假,被这位政法干部说成了律师参与涉黑案都是在实行“潜规则”。那不知,是不是由此也可推导出,一位官员的腐败,民众就可以推及所有官员腐败呢?现在的潜规则成了腐败的代名词,律师潜规则反倒成了诱导官员腐败的缘由,一位律师的涉嫌造假,现在被说成了北京律师们都为了施行“潜规则”而挺进重庆,那这位政法干部的意义大概就是——律师代理涉黑案就是在施行潜规则,难道这不是对律师群体的玷污吗?
2、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新《律师法》07年经修改,08年施行,但却不被公检法适用, “三难”问题依旧困惑和限制着律师行使和享有的辩护权利,这怎么成了律师法的滞后,到底是政法官员的思想滞后还是咱们的法律滞后,我想,不言自明。说律师的潜规则是支撑腐败的支撑点之一,那敢问,我国查处的大案要案中,有多少律师身陷囹圄。司法腐败的背后不乏律师的参与,但让律师承担司法腐败的后果,这未免过于牵强,司法腐败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司法官员,而不是律师引致。是律师将法官拉下水还是法官将律师拖下水,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个案分析。而这位政法干部却将其归结律师施行潜规则,那司法人员的潜规则难道成了摆设,司法潜规则又为谁而设呢?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说成是律师为钱捞人。律师的正当辩护行为被看成是为钱买命,如果律师不参与刑事案件,那我们的冤假错案不知又会激增多少?律师付出的是劳动,获得的是律师费,照此说,那公检法人员拿的是纳税人的税款,理应为纳税人说话,但我们见到所有公检法人员都为民众说话吗?他们不也有人领着工资背信弃义吗?不是所有律师都如此,多数律师的正当辩护都是尽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位政法干部的思想,看来得更新。
这位政法干部说律师或律所发明了“内部潜规则”,对此,我为你感到悲哀。您是不懂律师的职业规范还是不知律协对律师的监督?律师违法办案后,哪怕事成,除却未予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律协和司法机关对其的处罚定不会少,律师难道不在乎自身的职业荣誉和职业形象吗?真正的违法事件被曝光,那个律师会照常执业,那个律所还会欢迎其执业?律所代理刑事案件不时更换律师,不知这位政法干部从何处得知,你是不知律师代理案件的流程还是装傻说律师就是为了钱什么事情都敢干。之前代理案件的律师果真违法办案,那他照样脱不了干系,更换了律师,但没更改已经形成的违法事实。任凭律所更换律师,先前律师的违法行为也定会被处罚。而且,律师多是合伙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连带,有哪位合伙人愿意自己的律所律师违法办案从而承担连带责任呢?
3、“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对涉嫌犯罪的两位律师,我只能报以期望,他们可能是被冤屈,但如果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我们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就是。但是,这位政法干部说律师依仗有恃无恐的“背景关系”违法办案,那这里所说的背景关系当然暗指官场,要不谁能为律师“撑腰”呢?律师依仗背景关系就敢知法犯法吗?律师依仗背景关系就敢铤而走险吗?律师依仗背景关系就敢触犯刑法吗?那这个背景关系是什么?不如让这位政法干部说出来,我们好对他们问责,这才是纯净政法队伍的首要目标。
4、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历来,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不分胜诉败诉之分,历来,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的个案少之又少,这就是我们的司法机关所办的铁案?一个个冤假错案的曝光,律师前期的积极参与,却成了胡搅蛮缠,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无不尽力而为,多数律师的尽心尽力值得钦佩,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律师的限制措施却一再让律师渐趋远离刑事案件,这样的司法现状怎么能让律师安心,这样的司法现状怎么能让律师顺利代理刑事案件。律师连起码的辩护权利都难以行使,那还谈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再者,我想请问这两位记者朋友:你们的“据资料”称来自何处?是指哪个资料。我是从来没听说有那个资料将刑事案件分成胜诉和败诉,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低之又低,何以成了律师败诉多,胜诉少呢?要不你们给我看看资料吧,让我打破先前的狭隘思维,要不这就只能是“据传说”。但传说却是新闻报道的大忌,因为你们偏离了新闻真实。
5、“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律师败诉之后对当事人说“对不起”,那到底是法官违法办案还是律师违法办案所致呢?这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不是如这位政法干部一样,把一切责任都推卸给律师。而且,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很少会给当事人以承诺,刑事案件也不涉及风险代理,那谈何败诉的责任就在律师呢?当事人的有苦难言,就是对其的第二次伤害,我想问的是,这个第二次伤害当事人的到底是谁?难道是律师因为左右不了法官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诉求而对其造成伤害吗?我们的司法腐败对当事人的伤害远远高于和大于律师对当事人的可能欺骗,律师对当事人的欺骗也仅属少数,但我国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却不胜枚举,这些,又该怎么向当事人说明,又该如何向民众交代呢?
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造成的伤害由国家和民众承担,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埋单,这些言辞纯属无稽之言。律师的尴尬作为在于公检法的乱作为,在于公检法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律师的尴尬,有多少律师说起代理刑事案件会没有苦衷,有多少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会没有辛酸,有多少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会没有难言之隐,而这些尴尬的造成都是因为公检法的违法办案行为所致,为何,不将公检法的违法行为归咎于内部潜规则?政府公信力的降低不在于律师的无端作为,而在于政府的不当和不端行为,我们见多了政府的违法行为,我们见多了政府的暴力行为,我们见多了政府的不当行为,这些理应树立政府公信力的举动为何却难见政府践行充分保障民众的切身权益的诺言呢?而却将责任推卸给律师?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毁灭更不在于律师运用潜规则,而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本身就在侵害民众权益。前期的上海“钓鱼执法”案对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怎么难见政府对相关人士的严格问责,一个警告就算了事,那为何放在律师身上,就对律师附加这么多额外的责任呢?到底是谁在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这个,不是由这位政法干部说了算,而是由民众说了算。(西北政法大学·谭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