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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造假涉案重庆律师的公开悔过信是怎么发出的?
发布日期:2009-12-16    作者:110网律师
今天在网上看见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律师造假涉案重庆律师发出公开悔过信》,并且配了插图,实在是图文并茂。文章开头便开宗明义的写道,“本报重庆1215日电(记者庄庆鸿 郑琳),今日,与李庄一起为龚刚模辩护的重庆律师吴家友向重庆市律师协会发出了一封公开的《悔过致歉信》。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了这封信,并独家专访了吴家友”。
看了文章我大惑不解,作为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吴家友是如何将信件发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只有下列情况,才允许在押人员与外界通信,“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虽然我们做律师的习惯于将律师协会称作是自己的“娘家人”,但从法律上讲,律师协会却并非律师的“近亲属”,因此,允许其通信的理由绝对不会是依据“近亲属”这条的;那么是不是依据“辩护人”这条的呢?似乎也站不住脚。现在案件尚在侦办阶段,检察院还没有提起公诉,吴家友当然也无从接到起诉书副本,即使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吴家友也已经接到了起诉书副本,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律师协会也不可能担任吴家友的辩护人,吴家友怎么能够与重庆市律师协会通信呢?而且是“公开信”!
     从该条例的规定中也看不出记者能“独家专访”吴家友的法律依据,记者既非吴家友的“近亲属”,亦非吴家友的“辩护人”,他们是面对面访问的?那就是“会见”,他们是通过电话采访的?那显然也属于“通信”的范畴。
文中还有这么一段描写:吴家友记得,第一次会见龚刚模后,李庄回来告诉我,今天在看守所和民警发生了争执。他告诉龚刚模,不推翻口供,脑袋难保第二次会见后,李庄告诉我说,他告诉龚刚模不说刑讯逼供,就推不翻口供。吴家友说,他经常重复,他曾经成功拖延过东北的一个案子,拖了一年半“11月下旬,我和李庄、龚云飞、马晓军几个人在大浪淘沙酒店的大厅商量,李庄让我找公安作假证,说看到或曾经对龚刚模实行过刑讯逼供。龚云飞跟我说,会花钱把事情摆平。我那时候就断然拒绝了
这显然更过分了,吴家友上面所说的内容,因为涉及尚在侦查阶段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的案情,显然属于侦查秘密,怎么可以允许吴家友向“记者”透露、又怎么可以允许“记者”向外界透露呢?
另外一个不明白的问题是,既然吴家友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账户收取龚云飞75万元”,“ 而发票只开了5万元”,这似乎有逃税的嫌疑,重庆市警方有没有闻风而动呢?
    文章中吴家友说到,我现在被刑拘,给整个重庆的律师行业抹了黑。我觉得“主任律师”吴家友谦虚了,也疏远了重庆市之外的全国各地的律师,太拿自己当外人了,吴家友律师的做法,哪里只是“给整个重庆的律师行业抹了黑”,实在是给全国的律师都抹了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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