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立而不侦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原因,即立法本身有缺陷,没有配套监督措施。第一,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责时,并未在立法上予以配套。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条文解释并没有针对公安机关通知立案而不立案、消极侦查等现象规定应对的配套措施,只有一些软措施,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这不能在实质上对这些消极行为给予惩处,不利于立案监督的发展。没有从立法上赋予检察院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是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盲点”。第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脱节,立案监督中人民检察院最多只能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侦查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没有规定应如何监督。第三,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双向的制约关系。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是否侦查,有自主的决定权。这样造成了形式上立了案,但实质上并没有达到立案监督的目的。第四,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
但是,立法的完善需要稳步推进,单凭立法不能解决燃眉之急。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或侦而不结等消极侦查问题实行有效侦查监督,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跟踪监督解决的措施:
1.双方协商解决,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刑事立案主体移送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备案审查,使得检察机关从源头上把握立案监督有法可依。具体处理上可以依托互联网,允许检察机关进入公安网查询立破案情况,也可以实行网络传递,各单位在资料备份存盘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信息给检察院。目前可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相关讯息,督促公安机关抓紧办理。
2.积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政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法机关要坚决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天职,勤政廉洁,尽职尽责,赢得当地党委、政府的认可,使党委、政府在人、财、物上对政法机关予以政策倾斜,提高政法机关破案的科技含量,调动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争取人大支持。在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及有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要及时抄报给同级人大常委会,在遇到困难时及时请示汇报,请他们出面解决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都在关注的案子,争取上级的支持,又快又好地完成立案监督工作。可以请该选区内的人大代表督办。
4.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备。即两级检察机关在实行立案监督的过程中,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或立而不查、立而撤案等违法时,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以取得支持,从各渠道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纠正。(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付丽娜 臧晓晓 姜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