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调解制度的特点及其现实意义
立案调解实现了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是立案庭对有可能经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适用一审的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件民事案件;二是送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打电话、带口信通知当事人到庭;三是主持调解案件的是立案法官;四是结案周期短,大多数案件可以当日立案,当日结案;五是收费手续简化,可直接收取应收诉讼费的一半。立案调解具有时代性,是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举措,也是法院快速化解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它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立案调解能使简易的民事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立案调解中心的工作效率很快得到社会界的认可。
(二)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大量简易的民事案件由立案调解中心解决, 有助于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集中精力研究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立案调解简化了诉讼程序,从而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审判成本。
(三)提高审判效率,构建和谐社会。进入立案调解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当日立案,当日结案,法律文书的制作不必耗费法官更多的精力,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大大缩短,矛盾纠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化解,避免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纠缠。
二、立案调解制度的构建模式
立案调解是将简易民事案件化解于立案阶段,其前提是民事纠纷已经立案,调解案件的人员是立案庭的法官,立案调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继续审理。立案调解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可在立案庭设立立案调解中心。立案调解中心对案件的送达、调解、文书制作等环节从快、从简,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影响,可直接审查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案件来源。立案调解的案件由立案大厅统一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大厅对所立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起诉人意见。对符合立案调解条件的案件,告知起诉人是否选择立案调解程序审理,如果起诉人同意,立案大厅当场将案件材料及当事人移交立案调解中心。
(二)案件审理。立案调解中心接到案件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即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同时到庭的,则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如当事人不便在工作日到庭调解的,可以安排节假日或晚间调解。
(三)案件审限。立案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2日内结案;2日内无法审结的,转相关业务庭继续审理。
(四)文书签发。立案调解中心对外发出的民事案件调解书必须经立案庭庭长签发;特殊案件由庭长提交分管院长签发。
三、对完善立案调解制度的思考
目前立案调解工作仍处于进一步探索与完善阶段,没有统一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主要表现为:认识不统一,有的人认为,立案调解把一些简易民事案件化解在立案庭,民事审判业务庭的调解率必然降低,会挫伤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人员不到位,基层法院立案庭面临的共性问题是人手少,人员年龄结构偏高;操作不规范, 2007年3月7日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立案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但对立案调解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未作统一规定。立案调解是法院诉讼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以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制度。
(一)统一认识,明确立案调解意义。法院内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消除分歧意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而且有利于构建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快速通道;不仅有利于降低人民法院的案件上诉率,而且有利于提高民事审判的整体效率。
(二)加强领导,充实立案调解力量。要发挥好立案调解的作用,领导重视是关键。法院党组应将立案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要将法律素养较高、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充实到立案调解一线,确保审判力量到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法官积极组织立案调解。
(三)完备制度,设立立案调解机构。在立案庭设立的立案调解机构应相对独立存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要努力使立案调解在制度上形成民事诉讼中单列的程序,把立案调解程序纳入到立法议程,使立案调解有章可循。
(四)积极探索,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立案调解重点在基层法院,在实践中,应深入研究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组织形式以及与判决程序衔接等诸多问题,确保立案调解工作取得实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高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