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至2005年9月,某研究所多次从某商贸公司购进农药。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双方结算环节发生纠纷,商贸公司将研究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农药款。诉讼中,商贸公司出示了有研究所工作人员签收的货物清单若干张,其上注明了所送农药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等条目,但在最后一项后未予封口。研究所答辩称,确有与商贸公司的买卖关系,然而签收时的货物清单上没有那么多项货物,现在商贸公司提交法院的货物清单有很多项内容是其私自添加的,但因为时间较长,研究所没有保留当时的底单。
二、审理结果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研究所给付商贸公司部分货款调解结案。
三、分析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的签收行为具有承认该笔买卖关系存在及对所欠货款认可的法律意义,故本案中研究所工作人员的签字应视为对货物清单上所有货物项目的认可。由于研究所的疏忽,当时在货物清单上没有进行封口而导致可能会出现卖方之后自行添加项目行为的存在,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的方案:买方应当保留签字的底单存档备查,一旦对方有添加行为的存在,买方也能从自己的底单中找到当时原始的记录。但本案中研究所既没有将签字的货物清单进行封口处理,亦未保存底单作为原始证据凭证,故被告研究所以货物清单上有原告商贸公司自行添加的项目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的答辩意见,因其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该添加行为的存在而不能被法院所采纳。
本案中,研究所所述的“当年我方在货物清单上签字时没有那么多项货物,事隔已久,因对方迟迟不来结账,我方也未保留相关底单。现其提交的证据里有多张都是后来其自行添加的项目”,在情理上可能是真的,但是研究所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笔者建议,遇到类似情形,不能简单的在收货凭证上签字认可,而应该在凭证的最后一栏予以封口后再进行签字确认。
本案的胜败关键就在于某研究所无法证明某商贸公司有自行添加行为,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断。
周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