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发布日期:2009-12-12 作者:
阎庆律师
三、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规定了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
相关法律知识
»
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立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
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
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法律问题?
»
香港和内地在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法律规定有别
»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应提供的文件 。
»
与香港居民在内地离婚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哪些公证法律文书
»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
如何理解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
»
继承房产的过户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