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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是否属于承担事故责任的事由?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道路交通事故疑难问题解析》一书认为无证驾驶不属于承担事故责任的事由。书中案例的案情如下:张某正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但还没有取得驾驶证。2007年6月12日,张某将单位的小汽车开出去郊区游玩。在一路口等红灯时,适有王某驾车超速行驶,距离过近,撞上张某的车,造成张某轻伤。

  书中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张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通说认为,侵权行为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联系。诚然上述案例中张某并没有车辆驾驶上的过错,但是否因此就可以免除张某的事故责任呢?

  颁发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授权性行政许可行为,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因此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包括对其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术多方面的考核,并不是所有的申请者都能获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法律明确禁止无证驾驶。

  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且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同时也造成了既定的损害事实。至于因果联系,本案中行为与结果间虽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但具有间接的内在的因果联系。张某实施的先前违法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王某的过错行为偶然结合,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实践中,交警部门在进行事故认定时也会将无证驾驶作为承担责任的事由,如果无证驾驶者无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则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同样会判决无证驾驶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通常承担责任的比例较低。(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罗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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