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李某因生病住院向好友朱某借款3000元,朱某当时出于朋友义气,对李某说:“这三千元就算是我送给你的,不用还了。”李某则说,等以后有了钱一定把这三千元钱还给朱某。后二人交恶,朱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三千元,李某则以三千元钱系朱某所赠为由,拒绝偿还。后朱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偿还三千元借款。
[分歧]
李某该不该偿还朱某三千元钱,有如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已经将三千元钱赠与了李某,李某也接受了这笔钱,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因而,朱某不得再要求李某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虽说要将三千元钱赠与李某,但因李某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赠与合同未能成立,仅成立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因此,李某应当向朱某偿还三千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此条,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但要有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赠与合同都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诺成合同,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朱某虽有将三千元钱赠与李某的意思表示,但从李某所说等以后有了钱一定把钱还给朱某的话来看,李某主观上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因此,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赠与合同因欠缺成立要件而未能成立。故李某不能以这三千元系朱某所赠为由而抗辩。本案中,朱某与李某之间不成立赠与合同,但成立了一般的借款合同,故朱某要求李李某偿还时,李某应当偿还朱某三千元。曾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