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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诉“无缝对接”办理渎职案件
发布日期:2009-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实践中,打击渎职犯罪的成果固然喜人,然而初查成案率、起诉率、判决率等三个衡量渎职犯罪案件质量的硬指标却一直徘徊在不高的水平。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自200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渎职犯罪案件查办机制的创新。通过在该院下属龙马潭区院试点,新型办案机制已取得明显成效。该检察院2006年初查渎职犯罪线索4件4人,立案侦查4件4人,法院有罪判决4件4人,初查成功率、移送起诉率和法院判决率均为100%;2007年该院又初查渎职犯罪线索4件4人,全部立案侦查,并于近期全部移送起诉。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在查办渎职犯罪的各个环节紧密协作,实现“无缝对接”。

  一、案件初查前,邀请公诉部门检察人员参与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评估和初查方案的制定。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初查前,召开专门会议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邀请公诉部门人员参加,听取公诉部门对线索的分析和证据要求,并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列入初查方案,减少初查的盲目性。

  二、案件初查中,侦诉对口协作。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就初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定期不定期与公诉部门专门联络员通气,就初查进展情况和证据调取情况进行沟通,重点解决公诉部门在初查方案中提出的证据要求的落实情况,提高初查案件质量。

  三、初查结束、立案侦查时,相关材料抄送公诉部门备案。公诉部门检察人员负责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证据的完善计划和证据框架的预期方案,进行引导侦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按照引导侦查的要求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完善。

  四、案件侦查终结前,模拟控辩对抗。渎职侵权线索侦查终结前,由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模拟控方指控犯罪,而公诉部门检察人员则模拟辩方,从辩方的角度对证据体系和证据效力进行质疑,提早发现案件侦查中的证据疏漏。

  五、案件审查起诉中,渎检部门办案人员跟踪配合。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新证据、作出的新辩解,及时与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进行通气,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证或对先前认定的事实、罪名进行修正,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公诉讯问,相互监督。

  六、出庭公诉前,公诉部门充分听取渎检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公诉办案人员在制定公诉方案时,应充分听取渎检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共同制定出针对性强的出庭方案。

  七、案件庭审中,渎检人员旁听庭审,必要时出庭作证。渎检人员参与庭审旁听,可以对公诉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有较深的感性认识,不仅可以加强侦诉认知,而且有助于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提高。对于被告人受刑讯逼供、诱供等辩解,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直接支持公诉。此举可以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保证案件判决率。(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陈源 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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