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李某因缺钱用,就想到一个方法弄钱。他找到货车司机刘某,说请刘某为其运水泥到某地,到后付款。于是刘某和李某一起到一家卖水泥的零售点,在装货的途中,李某假装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对司机刘某说朋友出了事在医院,要立即送500元钱过去,而他的钱已经全部付了水泥款,先向他借款500元,水泥运到其家中后和运费一起给他。司机刘某便将500元钱给了李某,李某一去不复还。刘某在等了很久后,问零售点的人,才知水泥并没有付款,他被骗了。此后,李某以此类似手段,在一年之内共骗了8次,累计金额4300元。某日,李某在街上被刘某认出后被抓获。
【分歧】
多次小额诈骗的诈骗金额能否累加?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而李某每次只诈骗500元,没有达到犯罪构成金额标准,不应入罪,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相同手段、在一年之内,累计诈骗金额达到了43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犯罪构成标准,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而本案中,李某在虚构“朋友在医院需要钱,钱已经全部付了水泥款”的事实后,骗取刘某的信任,得到500元钱后消失,其整个违法行为已经完成。李某在一次诈骗行为中只获得500元,未达到诈骗罪2千元的起点金额。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诈骗罪可以累计计算犯罪金额的情形下,不应累计计算李某8次诈骗行为的金额。安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