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终止等相关内容。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是有区别的,不可混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然将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事由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出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约定的事由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导致的。
2、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一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双方解除;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自动的行为,只要条件达到,合同就自动终止。
3、行为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多数是因为法定的事实行为的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上海吉峰律师事务所 陈丰亮律师 200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