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汪某在本村开办个体诊所,用电开户后,镇电管站告知汪某按商业用电标准进行交费,汪某认为电管站违规收费,拒不交费,为此电管站向汪某发出停电通知书,强行采取停电措施。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供电部门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造成的损失。
[分歧]
停电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停电行为是行政行为。因为该行为是由电管站受行政机关供电局的委托依职权单方对汪某作出的行为,对象特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停电行为属民事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汪某与电力部门属平等的民事主体。汪某与电力部门之间形成的是供用电合同关系,电力部门为供电方,汪某为用电方,供电方的供电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汪某同意用电是一种承诺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合同关系。
2、汪某不交电费属民事违约行为。在供电合同履行中,汪某不交电费即不履行合同义务属民事违约。停电行为是供电部门根据供电合同和等价有偿原则所采取的民事行为,是对汪某违约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3、停电行为不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电力属于国家所有,由供电局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停止供电是行使电力所有权,停电行为是行使所有权的民事行为,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形式。
洪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