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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
发布日期:2009-11-29    作者:110网律师
在案件代理中,一些细节的把握,往往决定了一个案件的成败。下面的一个案例就是我在代理案件中,注重了细节的把握从而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案情简介:200510月的某一天,宁某骑摩托车在某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时他是和妻子到亲戚家办事,因亲戚不在家,在返回途中,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路经此地时,与试图到马路对面的的孟某相撞发生此次事故。事后,宁某将孟某送至医院救治。孟某诊断为:胸部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孟某将宁某起诉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孟某起诉宁某后,宁某委托我担任他的代理人,为其出庭参加诉讼。在接受宁某的委托时,宁某告诉我,一是他没有和孟某相撞,二是孟某身上原来就有伤,也就是在医院检查的伤应是陈旧伤。于是,我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工作。首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了原告、被告的交通事故案卷,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所称的鉴定书(因为宁某称根本没与孟某相撞,因此在该事故中交警应当对两车是否有碰撞痕迹进行鉴定)根本没有,因此,该鉴定结论因缺乏关键证据根本站不住脚。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孟某身上是否陈旧性伤,我咨询了有关专家和医生,而且还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但鉴定机构因所提供的资料不能确定是否是陈旧性伤为由,退回了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此过程中,我又走访了大量的专家、医生,寻找此案的突破口。后来在一位医生的指点下发现了一些新情况:20051011X线检查报告单显示:原告“胸1-121-5椎体未见明显新的骨折征象”。经我询问拍照X的医生,该医生称:“未见明显新的骨折征象,就是没有新骨折”,也就是说原告孟某的伤应当是陈旧性伤。
后来,我在开庭过程中提出此观点,并多次和办案法官交换意见后,被办案法官认可,一审判决被告宁某赔偿原告孟某检查费等费用,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在基本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被告宁某多支付几百元赔偿,调解结案。
办案总结: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注意到该“20051011X线检查报告单”中所述的内容,而且在申请鉴定被退回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该“X线检查报告单”,即得出我们想要的结论,这既节省了委托人的费用,又使案情得以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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