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4月27日,三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三人与曾某(未成年人10岁)四人到某县邮政储蓄所取款。此时,被害人荀某在被告人胡某前一个取款。荀某在输存折密码时被胡某看到并记在心。荀某取完钱后不慎将存折丢失在储蓄所门口。正好被在旁边玩耍的曾某捡到并交给了胡某。后来,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就到邮政储蓄所用已知的密码将存折上的4万多元取出,进行私分了。
[分歧]
对该案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将拾得他人的存折并且利用密码,将他人的存款取出私分。三被告人明显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拾得他人的贵重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因此,三被告应以侵占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将拾得他人的存折并利用已知密码,秘密窃取,据为己有,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胡某、葛某、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处罚。
[管析]
笔者认为,不应定为诈骗罪,应为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前文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拾到存折及已知的密码,采用隐瞒真相的,骗取邮政储蓄所将存折上的钱取出进行私分,这种行为明显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首先,作为受害人荀某与三被告之间不发生任何故意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次,三被告也没有向邮政储蓄所故意隐瞒什么事实。大家都有在银行取款的经验,对于银行来说,任何人只要拿着银行开具的存折,并输入有效密码,就可以要求银行支付存折之内的存款(除因储户挂失、司法机关冻结),领款时银行会要求你在取款凭证上签字,但就算署名与存折上的用户名不同,银行也不会询问你与存折用户是什么关系,而拒绝付款。在一些大额的取款上,如五万元以上,银行才会要求你出具用户身份证。
三被告在捡到荀某存折后,在向邮政提取折上存款时,用不着向邮政所编造谎言、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对于银行来说,他只是一个凭存折取款的客户而已。事实也是如此,三被告到邮政,只是凭着存折和密码取钱,只说取多少钱,并不需要说明钱是谁的,为什么由自己来取。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前文所指采取了什么隐瞒真相之手段。
所以,三被告对荀某的遗失物虽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在取得手段上,不论是对邮政还是对荀某都没有采用编造谎言、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因三被告在取款过程中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故不构成盗窃罪。此观点与前文一致。
第三、三被告之行为应定侵占罪。
在整个案件中,三被告之所以最后能得到荀某的4万多元,其核心手段不是由于骗,而在于捡到了李某的存折,核心手段是捡。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被告捡拾荀某不慎丢失的存折后,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加上之前碰巧看到了密码,取出存款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条件。 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