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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否返还?
发布日期:2009-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曾某(男)与陈某(女)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07年9月,曾某对陈某的生活作风产生怀疑,遂携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曾某与其子并无亲生血缘关系。其后陈某携子外出打工,并与曾某分居生活。2008年元月,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并请求返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对该诉请的处理有如下不同意见。

分歧:

    对于抚养费应否返还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婚内与他人通奸生育非婚生子,曾某虽不明真相,但曾某实际上已履行了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其与非婚生子的关系可以视为养父与养子的关系。作为养父曾某对作为养子的非婚生子的抚养系曾某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曾某无权追索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他人通奸所生非婚生子,曾某虽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相互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亦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曾某无权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虽对非婚生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对非婚生子实施了抚养行为,因此,其与非婚生子间构成无因管理,

陈某作为受益人,应返还曾某已支出的抚养费。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他人通奸,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谎称其为婚生子女,使曾某承担了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曾某与非婚生子间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这种欺诈性抚养关系实质上是陈某对曾某的财产侵权行为。陈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而,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后所支出的抚养费,曾某都有权依法请求非婚生子之母的陈某返还。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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